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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12-23   来源:   编辑:
 

出租人享有的法律利益:

        1)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所应该负担的违约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2)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作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在融资性的租赁合同中,尽管出租人仍应负担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但该项义务是由出卖人作为履行交付租赁物义务的履行副主任来完成的。在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时,承租人一方面是在受领租赁物的交付,另一方面也是作为出租人的受领辅助人,辅助完成标的物的所有权从出卖人向出租人的移转。就承租人的角度来看,承租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①支付租金的义务。
    出租人所收取的租金一方面应收回其为购买租赁物所指出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另一方面要获取一定的营业利润。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在租赁标的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不得拒付租金。第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租金的风险。第三,因承租人违约而由出租人收回标的物时,承租人不能以标的物的收回而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经出租人催告,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②在占有租赁物期间承担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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