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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要办理保险合同变更 标的物转让要通知保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1-1-6   来源:   编辑:
 
某甲公司从某乙公司处购得一辆货车,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该甲公司驾驶员驾驶该车的过程中,撞了人,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律师提醒广大投保人,标的物转让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据介绍,蓬江区某甲公司于2003年9月向蓬江区某乙公司购买了一辆货车,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据了解,是年3月,某乙公司曾为该货车向中国人民有限公司投保,保险期限自2003年3月至2004年3月止,第三者保险金额20万元。2003年10月,甲公司的司机周某驾驶该货车驶至佛山某路段时,与胡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胡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海区人民法院调解,甲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及受理费共10468元给胡。

  甲公司在蓬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审法院认为,该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购买货车,并办理了车辆过户,但未与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故甲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不成立,甲公司并非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提出:造成保险合同不成立的全部过错在于保险公司,其应赔偿因保险合同不成立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车辆所有权人的变更,不是保险标的物的变更,保险人的承保风险没有增大,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应当承担保险标的物保险赔偿责任,不应以投保人或所有权人的转换为考虑赔偿的依归,第三者责任险是财产保险,并非。

  市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物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本案件的保险合同不属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或另有约定。因此,本案保险标的物转让应当通知本案的保险人,经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由于案中保险标的物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也没有变更,因此甲公司并不是被保险人。

  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刘玉招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物变更、转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原保险合同无效。若保险公司同意续保的,双方合同可继续。另外,在《合同法》中也有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合同权利义务双方,在一方当事人发生变更后,须及时告知合同义务相对方。刘律师提醒广大车主,保险合同是跟人,不是跟车,所以标的物转让后,保险公司跟新的车主没有保险关系,与旧车主的保险关系也随着车辆的转让消失。车辆转让后,新旧车主双方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又叫批改),否则,转让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本报记者  郑洋洋  实习生  苏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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