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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后果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1-1-25   来源:   编辑:
 

 

 无效合同后果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

  (1)无后果的不做处理

  如:在合同履行前,被确认无效,此时尚未造成后果,可不作处理。

  (2)在当事人之间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的方式可分为:

  ①合同在确认无效前已部分或全部履行,而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又无明显损害的,一般应返还财产。如果返还时原物已经不存在或没有必要返还原物的,应折价补偿;

  ②有过错的一方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有过错的第三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没收非法财产归国家所有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如双方都属故意,则双方都无权要求返还财产,应追缴双方已付给对方或约定付给对方而尚未给对方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根据有关法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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