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合同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合同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合同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合同律师 在线咨询 合同贴吧  
  公司合同 - 买卖合同 - 法律顾问 - 建设工程合同 - 加工承揽合同 - 借款担保合同 - 专项法律服务 - 劳动合同法 - 合同法  
    郑州特邀合同纠纷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火凤凰”的心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小区绿化缩水 业主告赢开
· 全民放贷变讨债,民间借贷
· 房产政策有变买房人可解除
·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 对劳动合同修正案的呼吁
· 买房已两年购房合同还没影
 
  当前位置:主页 > 合同避险 > 浏览

关注合同中的文字陷阱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09-1-17   来源:   编辑:
 
 编者按: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或因为疏忽大意,或因为不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落入对方设置的文字陷阱,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本报刊发此主题专版,旨在提醒读者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要认真审核合同内容,合同用词一定要准确严谨,必要时请专业人士把关,以免吃亏上当。 

  误把订金当定金双倍索赔被驳回 

  今年6月,岳阳市民高某将当地一家房产公司告上法庭,称今年2月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订购意愿书,并按照房产公司的要求交纳了2万元作为定金,但4个月后房屋开盘时,他订购的房屋却被别人买走。高某认为房产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房产公司却声称从来没有收过定金,当初从高某那里收取的2万元是订金。高某拿出合同仔细一看,才发现合同上面写的是“订金2万元”。高某这才醒悟,房产公司利用自己的粗心设下了一个文字陷阱,使他丧失了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 

  法律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以看出,定金实际是一种债的担保,它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但本案中的“订金”却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所以高某无权要求房产商双倍返还定金。 

  延伸“不可抗力”业主索赔败诉 

  去年3月,河南郑州市民巴某与郑州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7年6月,但房产公司却未能按期交房。随后,巴某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1万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巴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以及销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房产商因为资金不到位导致未能如期交房,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了巴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合同法》规定,该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但在该案中,房产公司却将“不可抗力”的定义进行了延伸和扩张,将资金不到位等情形都包括在“不可抗力”的范围内,这样的约定显然是房产公司对自己的免责范围过于宽松。目前,不少房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将对市场判断不准确导致投资失误、修改设计方案延误工期、资金不到位、季节影响、上级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是如何界定的。 

   放弃对物业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 

   业主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今年3月,永州市民何某幸运地抽到小区内的一个车位,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只承担赔偿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何某心想,汽车买有保险,万一出现汽车失窃、损害等情况,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于是在协议上签了字。 

  3个月后,何某的汽车在小区车位失窃,他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物业公司以先前签订的协议约定可免责为由,拒绝何某的赔偿请求。何某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不料也遭拒绝。无奈之下,何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汽车失窃后,保险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何某已放弃了对物业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向物业公司代位求偿。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不需要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律分析:《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何某的车在停车位里被盗,保险公司有义务赔偿,提供保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也有义务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该物业公司进行代位求偿。但在何某与物业公司的租赁协议中,约定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等于放弃了对物业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导致保险公司不能代位求偿,而何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请求也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开具“送书”收据买卖变成赠与 

   天津一教师损失万余元 

  2006年7月21日,天津教师刘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了《文言虚词解释》一书的出版合同和图书销售协议书,该书每册定价为12元。2006年12月14日,刘某将1360册《文言虚词解释》送到某中学,该中学当即收下,并开具了收据,上面写明:“今收到李某送书《文言虚词解释》1360册,每册定价12元,总价值16320元整,再次表示感谢。”此后不久,刘某要求该校支付书款,但该校表示收到的1360册《文言虚词解释》是刘某赠与该校的,不需要支付书款。双方因此产生矛盾,李某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著《文言虚词解释》一书,具有合法的出版权、销售权,依法应予保护。刘某声称将该书送到被告处时,被告口头承诺给付一定的报酬,但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交有关书籍买卖的证据,所以刘某要求学校支付书款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分析: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刘某并未提供欠款票据,以证明他与某学校存在买卖关系,所以法院不能支持刘某要求给付书款的诉讼请求。同时,刘某在交给被告书籍的同时,接收了被告书写的“今收到李某送书”的收据,这可以证明刘某已将书赠与被告,所以涉案书籍的所有权已不属于刘某。买卖和赠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建议大家在进行买卖时,一定要留下清楚明了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债主姓名写错一字7万元借款打了水漂 

  广东惠州市民徐鑫做梦也没有想到,由于当初疏忽大意,没能发现借款人将他的姓名写错了一个字,竟使他借出去的7万元钱打了水漂。 

  2005年8月16日,李某向徐鑫借款7万元,徐鑫爽快地答应了。当天借钱时,李某执笔立下一纸借据,写明“今借徐欣现金七万元,年息按千分之八计,借款时间一年半,借款人李群”。徐鑫没认真查看借据,只是扫了一眼便将它装进了口袋。今年6月,徐鑫要买房子,便向李某索要欠款,不料李某竟矢口否认借钱一事。徐鑫气愤地拿出当年的借据,结果发现李某竟把他的名字写成了“徐欣”。无奈之下,徐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惠州市法院受理徐鑫的起诉后,办案法官通过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对原告徐鑫的身份进行了调查,查明徐鑫没有使用过“徐欣”这个别名。法庭审查认为,原告并非借据上所称债权人,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加之被告否认与原告相识和借款的事实,因此原告主体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借款合同(借据)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时间、地点、债权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的币种和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认真审核上述内容,查阅是否与实际情况有出入,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上一条: ·求职常见的六大陷阱和预防方法
下一条: ·专家提醒 谨防低价装修合同暗藏宰客刀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