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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订房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1-3-8   来源:   编辑:
 

 

预订不入住要赔偿

  如今,越来越多的城里人喜欢节假日到乡村旅游,各地的“农家乐”旅游项目及其附属产业——宾馆住宿行业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宾馆与旅行社之间产生的服务纠纷也时有发生。

  吴先生在永清县经营一家个体宾馆。今年4月28日,某市一旅行社想带团到永清游览,便电话咨询吴先生有关宾馆的地理位置及相关服务设施,之后,向宾馆发了一份传真称:现将旅行社团队计划传真给吴先生,敬请确认。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具体项目包括入住、离店时间、入住人数、用餐安排、温泉洗浴等事项。在传真的最后还附言:敬请按以上计划安排有关事宜。

  不久,旅行社派人到吴先生的宾馆实地了解,对客房住宿及就餐环境表示满意,对温泉洗浴安排没有明确表态。次日,旅行社电话通知吴先生取消住宿计划,遭到吴先生的拒绝。第三天,旅行社带旅游团来到永清县,但没有入住吴先生的宾馆。吴先生为旅行社准备的房间,因此成为空房,双方多次交涉未果。为此,日前,吴先生起诉至永清县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5000余元。

  吴先生认为,旅行社向宾馆发出住宿传真,按照行业习惯,合同已经成立。宾馆为履约做了充分准备,并谢绝了其他客人。但旅行社不守信用,约定时间内没有入住,由此造成的损失5000余元,旅行社应当承担。

  旅行社则认为,自己通过电话与吴先生的宾馆联系有关住宿事宜后,为了稳妥起见,又发一份传真给吴先生,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可对方迟迟没有回传。后亲自派人去宾馆,发现宾馆不具备温泉洗浴的条件,客人得知后不同意入住,就及时通知了吴先生,取消了住宿计划。因吴先生一直没有确认合同内容,所以没有构成承诺,合同也就没有成立,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之间的旅店服务合同已经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旅行社虽然给宾馆打电话表示取消预订,但却是在没有法定解除事由,也没有征得吴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了合同,应承担吴先生的损失。最终经调解,旅行社同意赔偿吴先生经济损失4500元。

传真能否作为合同证明

  旅行社发给吴先生的传真能否作为合同证明?这是本案的焦点。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但也有例外情况。预订作为要约,如要求对方按照自己要求进行安排,这就是许可对方无需通知,以其事实上的安排行为承诺即可,否则,则需对方明确通知作为承诺。就本案而言,旅行社通过电话询问了吴先生的宾馆娱乐服务情况后,提出了住宿要求,并发出一份传真要求宾馆确认。在附言中明确要求吴先生的宾馆按要求安排相关事宜,这意味着吴先生无需作出承诺,双方之间的旅店服务合同已成立。

  在民事行为中,向他人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就是法律行为,因而可能与他人产生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并产生法律约束力。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如传真,也可以是口头的,如电话;可以以言词表达,也可以以行为表达。但无论其采取何种方式,均受到法律的规范。因此,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一定要慎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目前,现代通讯业快速发展,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达成的预订业务日益增多。此案提醒人们,预订前最好三思而后行,预订后就要信守承诺,否则,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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