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合同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合同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合同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合同律师 在线咨询 合同贴吧  
  公司合同 - 买卖合同 - 法律顾问 - 建设工程合同 - 加工承揽合同 - 借款担保合同 - 专项法律服务 - 劳动合同法 - 合同法  
    郑州特邀合同纠纷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火凤凰”的心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小区绿化缩水 业主告赢开
· 全民放贷变讨债,民间借贷
· 房产政策有变买房人可解除
· 买房已两年购房合同还没影
·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 对劳动合同修正案的呼吁
 
  当前位置:主页 > 合同订立 > 浏览

乘人之危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1-3-11   来源:   编辑:
 

 

 几天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顺德区的出资转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贺某等人乘人之危与万某签订的合同,因为显失公平而被依法撤销。

  甲乙合同限制丙的权利

  1998年底,万某与贺某等人出资开办了

  一家公司。2001年底,和公司其他股东发生纠纷之后,万某和儿子采取不理智方法“维权”,涉嫌犯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而被公安机关拘押,后来被取保候审。

  万某走出拘留所没几天,贺某等几个股东找到他,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万某将他在公司里的全部出资转让给贺某3人。这本来是一起很正常的经济行为,但这份协议却规定万某留给公司50万元,作为4年内不从事与公司相同行业的保证金,更规定万某的妻子、儿子在四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行业相同的任何工作,否则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等于是甲乙两个人签协议,却规定了并不相干的丙的义务。

  狱中起诉请求撤销协议

  2002年8月,万某被法院以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去年1月,万某在狱中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协议中对妻子、儿子工作范围的限制。

  万某的代理人、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小明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对万某及其妻子和儿子工作范围的限制,明显剥夺了万某本人及家人合法工作、劳动就业的权利,属乘人之危,毫无公平性可言。

  乘人之危所签协议无效

  万某与贺某等人签订的那份协议,看起来是万某“自愿而为”,其实另有“难言之隐”。

  万某对法庭陈述说,签协议当时之所以对贺某等股东作那么大的“让步”,甚至连自己的妻儿的利益都牺牲掉,是因为当时获罪在身,而获罪的原因正是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就是贺某等股东的利益,“让步”和牺牲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贺某等人的谅解,求他们“放自己的一马”。

  法院认为,这份协议的签订,一方面是万某处于紧迫情况之下,急于解脱,对贺某等人提出的不公平条件无法拒绝,另一方面却是贺某等处于完全优势的地位,在万某眼里就是主宰着自己的命运;这样的协议完全符合乘人之危,属于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协议,因此万某的请求有理,应予支持。

 
上一条: ·订立合同时“乘人之危”的标准
下一条: ·可撤销合同之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问题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