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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要保留证据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1-3-22   来源:   编辑:
 
房客按照汇率,将房租转换为港币付租金。两年后,人民币升值,房东却不乐意了,要求房客按汇率支付租金的“差价”并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驳回了房东的“汇率差”诉讼请求。

  从006年末开始,林某与香港人庄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庄某以每月0万元租赁其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宿舍用于开办工厂。两年时间里,双方一直维持着良好的租赁关系。009年初,庄某通过律师向林某发函,称由于林某无法为该厂办理相应的消防验收及环保登记手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

  林某则表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庄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庄某起诉后,林某随之提出反诉,要求庄某向其支付租金的“汇率差”。林某表示,由于庄某自006年起用港币支付厂房租金,但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是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的,庄某用港币付款的行为,实际上是“变相少交租金”。因此,庄某应当按照现人民币与港币的差价,向其补偿租金的汇率差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不服并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庄某虽未按照合同中约定使用人民币支付租金,但林某在收取租金多年中一直没有提出异议,而且向庄某出具的收据上亦未注明“仍欠租金”等字样,该行为可视为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对租金金额作出了变更。故可认定庄某事实上已足额支付了房租。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关于本案,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长杨志斌法官提醒,在租赁合同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并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合同是法院判案的重要证据。如果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内容、交付条件、交易价款等发生了变更,应当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或者补充协议。这样可以在发生纠纷时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起到证据作用。其次,如果对实际履行有异议,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实情况的条件下,在法定时效内向法院起诉;可以通过发函、告知、公证等方式来证明自己曾与对方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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