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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登记暂行办法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1-4-15   来源:   编辑:
 
第一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含中直、省直及外省市驻石单位)进行技术贸易的当事人双方、三方(含中介方)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签订的技术贸易合同,均属于本办法的登记范围。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立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并下设技术合同登记处。石家庄市技术合同登记处是该辖区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专门机构。市辖四县及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可设技术合同登记站,负责本辖区内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但需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批准,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三条 技术贸易各方应依法签订书面技术合同,并使用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监制的《技术开发合同书》、《技术转让合同书》、《技术咨询合同书》、《技术服务合同书》统一文本。

  第四条 技术合同经当事人各方从签字、盖章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技术出让方或技术中介方持技术合同书一式五份到石家庄市技术合同登记处申请认定、登记。受让方在本市而出让方不属本辖区内并在外地办理了合同登记的,受让方需到登记处办理备案手续。技术合同登记处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合同从法律和技术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技术合同及包括部分非技术贸易的合同,就其属于技术贸易的部分进行认定、登记,然后盖章、编号,发给登记证明。技术出让方凭登记证明方可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技术受让方凭登记证明方可到银行申请科技贷款。未经技术合同登记处登记的技术合同,税务、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技术合同履行后,技术受让方按合同规定支付技术费。技术出让方须持该项目的技术鉴定证明或验收证明,技术贸易项目成本核算表、登记证明及该技术合同,到原技术合同登记处办理酬金审批手续,并到指定银行提取酬金。无登记处出具的《河北省技术交易酬金提现审核凭证》及技术出让方开出的背面加盖有技术合同登记处公章的现金支票,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不予办理酬金支付手续。此项酬金按《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可提取其技术纯收入的5-15%,奖励对完成该项技术有直接贡献和促成该项交易的有关人员,且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

  第六条 技术出让方是个人的,出让方取得的技术贸易酬金,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调节税应由现金支付单位代收、代缴。

  第七条 在技术合同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时,技术出让方须缴纳技术成交额千分之零点五(最低不少于二元)的手续费。

  第八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凡符合规定的技术合同,应从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审核完毕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但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因情况不明需进一步核实的,可酌情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 技术贸易各方违犯《技术合同法》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事技术贸易活动,按《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罚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及实施的其它有关事宜,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发文机关就相应条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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