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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如何转让才合法有效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1-5-3   来源:   编辑:
 
    商业活动的大额交易中,企业越来越多的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那么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呢?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设权货币证券,是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短期债务凭证,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是一种可流通的支付工具。《票据法》第十九条给出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这就赋予了银行承兑汇票流通能力。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具良好的流通性,所以一经出具,往往会在到期日前在多笔交易中被不断转让。但是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缺乏票据法知识,或一方有欺诈故意,不按《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转让,常常会出现转让无效的情况,使受让人无故遭受巨大损失。
    那么怎样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交易中避免这种风险呢?这就要求受让人一定要具有风险防范意识和相关的票据法知识,能够识别票据的真伪和转让的有效性。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方式《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即转让权),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转让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流转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这两条法律规定明确了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方式为背书和其他合法方式。背书转让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即为有效转让,因为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足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汇票,持票人则必须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相对于背书受让的票据权利行使起来会麻烦很多,这种情况最终大多都会走上诉讼之路,由法院来确认受让人关于其合法取得汇票的举证是否有效。所以为了交易的安全快捷,交易双方最好的选择还是应当按照合法的背书方式转让银行承兑汇票。
    如何背书才合法有效呢?按照《票据法》第二十七至三十六条的规定,背书必须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的背书栏内书写背被书人名称,并加盖背书人合法印鉴(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还应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也就是说前一手被背书人应为后一手背书人,前一手被背书人企业名称必须与后一手背书人财务章相符合。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现实交易中,有很多个人或私营小企业,没有票据结算和交易相关经验,盲目听信转让方一面之词,接受或购买了对方给付的几经转让的银行汇票,待其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却对真实的汇票拒绝承兑,理由多为票据背书不具有连续性、持票人不是被背书人、已有人主张票据权利等。受让人为了挽回损失,不得已就要通过诉讼途径向其上手追索,最终付出惨重的代价。笔者在此提示大家,接受银行承兑汇票,一定要谨慎,不可盲目听信利害关系人或非专业人士的一面之词,最好请专业人员帮助审查把关,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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