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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出新规:开发商擅自变绿地为商品房将被拆除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09-9-22   来源:   编辑:
 
          
  昨天,《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前,必须先经公示和专家咨询后,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此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除非确需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

  ■商报记者 郭富收 王海科

  过去,有些房产商通过非法手段,将原本属于公共用地性质的土地变更为住宅用地,搞开发建设牟利,侵害业主和国家利益,今后这种行为将被禁止。

  有一个例子值得说一说。

  郑州市金水东路的燕凤小区8号楼和9号楼之间有一块土地,原规划用途为公共配套用地,后来,这块土地易主,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开发商办理了转让手续,颁发了土地证,在没有更改规划的情况下,违规将该公共用地使用性质改为住宅用地。燕凤小区的居民认为,这块地作为小区公共配套用地,已经计入房价成本,使用权应归全体业主。2007年,小区业主把郑州市政府告上法庭。郑州市中院和省高院一审、二审分别判决郑州市政府败诉,撤销土地证。

  现实中像这样案件不少,不仅侵害了业主的利益,还造成了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同时造成政府土地收益流失。为了制止这种行为,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更改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

  如果确需调整的,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因为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因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前需经人大审议

  对于一个城市或城镇来说,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就是这一区域未来发展的“蓝图”,它的编制是否合法、合理,决定着将来各个环节能否顺利实施。同时,规划的编制,要听取多方意见,以便使规划更科学、合理。

  为了做到这些,草案规定,今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先经公示和专家咨询后,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本级政府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此外,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禁止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重新报批,并需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城中村改造 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在过去,城中村似乎成了城市中的“自由田”,村民新建或改造房屋,显得很随意。今后,这些城中村将纳入城市统一管理,其改造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具体说来,今后,城乡规划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

  此外,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园区也要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临时建筑满两年要拆除

  眼下,许多建设单位在使用的土地上建造临时建筑,一旦建成,就几乎变成了永久建筑,这种现象今后将不再允许。

  草案为这种临时建筑规定了两年期限,即临时建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限届满前,建设单位要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如果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要在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但是,如果因为城乡建设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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