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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原市委书记借调整干部受贿200余次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1-21   来源:   编辑:
 

刘炳旺(资料图)

新华网1月21日报道 刘炳旺曾一步一个脚印从基层干起,直至主政一方,担任河南省漯河市市委书记,但随即在干部调整过程中大肆受贿。他的落马使得该市接连倒下三任市委书记而闻名,同时也为当地带来不小的信任危机。

在不久前河南省纪委、监察厅通报的2009年查处的35起腐败案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河南省漯河市原市委书记刘炳旺受贿案。

刘炳旺的落马,造就了漯河市“三任市委书记接连落马”的闹剧,也由此引来社会的极大关注。

一人案发牵出数名贪官

自1998年12月至2006年11月,刘炳旺主政漯河,先后担任漯河市市长、市委书记

一系列卖官的事就在这期间发生了

记者了解到,刘炳旺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已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

记者还发现,在这批典型案件中,有两起案件与刘炳旺受贿案密切关联。

一起是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郭永昌受贿案。郭永昌1997年7月开始担任漯河市源汇区区长,2001年4月担任漯河市源汇区区委书记,直到2004年4月离开漯河。

恰恰自1998年12月至2006年11月,刘炳旺主政漯河,先后担任漯河市市长、市委书记。

一系列卖官的事就在这期间发生了。

郭永昌20岁参加工作,有能力、有魄力,34岁担任漯河市源汇区区长。2001年年初,刘炳旺要出国考察,希望进步”的郭永昌找朋友帮忙兑换1万美元,送到刘炳旺的住处。

2001年4月,郭永昌顺利接任源汇区区委书记。按照郭永昌的说法,没有刘炳旺的同意,他不可能接任区委书记。

为了表示感谢,也为了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得到刘炳旺更多的支持,2002年春节前,郭永昌又给刘炳旺送去2万元人民币。转过脸,郭永昌就安排下属找票冲账了事。

同年,刘炳旺的女儿生孩子,看准时机的郭永昌再次送上3万元人民币。

随后几年逢年过节,郭永昌陆续又送给刘炳旺5万元人民币。

经查实,2000年到2006年期间,刘炳旺利用职务之便,在郭永昌的职务提拔中给予关照,先后6次收受郭永昌贿赂共计1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

2004年4月,郭永昌升任河南省信阳市市委常委、固始县县委书记。2008年2月至2009年案发,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给刘炳旺送钱的郭永昌也没有忘记“捞”钱。

郭永昌落马后,经查,他在任漯河市源汇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4.7万元,美元1万元。

另一起与刘炳旺有关的案件是许昌市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王国华受贿案。

1998年至2001年2月,王国华担任临颍县委书记等职期间,在被提拔、任用时多次给刘炳旺送钱。

2001年2月后,王国华调任河南省许昌市副市长。2009年11月底,王国华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借调整干部之名受贿200余次

刘炳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32起200余次,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美元23万余元

2000年至2005年,刘炳旺还利用职务之便,在漯河市某局局长崔某的职务提拔、违纪处理中给予关照,先后9次收受崔某贿赂共计1.3万美元、7万元人民币。

2000年年底,崔某从家里拿了1万元现金,又买了两条中华烟,送到刘炳旺的住处,说想接任某局局长,请多关照。2001年春节前,崔某又拿出1万元送给刘炳旺。

2001年5月,崔某如愿以偿,被任命为漯河市某局局长。

2001年中秋节前、2002年春节前、2002年中秋节前,为了表示感谢,崔某每次送1万元到刘炳旺住处。

2003年下半年,听说刘炳旺要出国考察,崔某赶紧安排人换了3000美元,送给刘炳旺。

2004年,纪检机关开始调查崔某任职期间的违纪行为,一直查到2005年中秋节,也没有作出相应处理意见。

有些着急的崔某决定找刘炳旺“帮着说说话”,就找人兑换了1万美元,送到刘炳旺的办公室。

“纪委在查我,请帮我说说话。”崔某说。

刘炳旺回答:“我帮你打个招呼。”

不久,此事就“大事化小”了。

漯河市某局原局长曹某则是先被提拔,后给刘炳旺送钱。

2001年年底,曹某由某委主任转任某局局长。2002年春节前,为了感谢刘炳旺提拔自己,曹某到刘炳旺办公室里,送上5000元人民币。2003年春节前,曹某又给刘炳旺送上5000元。

2004年1月,漯河市空缺一个副厅级职位。得知消息的曹某为了成为副厅级干部,给刘炳旺送去2万元人民币,希望能“给予关照”。

为了保险起见,春节前,曹某又送上1万元人民币。

2004年3月,经刘炳旺同意提名,曹某顺利升任副厅级。

喜出望外的曹某为表示感激之情,借刘炳旺出国考察之机,送上2万元人民币。当年9月,刘炳旺一位近亲属上学,曹某借机又送上1万元人民币。

据查,2002年至2004年期间,刘炳旺在曹某任职等事项上给予关照,先后6次收受曹某贿赂共计6.8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据刘炳旺交代,自2000年至2007年,他利用担任漯河市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在干部提拔、调整、任用等事项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32起200余次,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美元23万余元。

为官不廉何以全身而退

刘炳旺落马前曾得到过这样的评价: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强,为人正派,作风朴实,待人诚恳,团结同志,廉洁自律

2006年11月14日,因年满60周岁,刘炳旺不再担任漯河市市委书记。

在宣布决定的会议上,有关部门对他的部分评价是:“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强,为人正派,作风朴实,待人诚恳,团结同志,廉洁自律,对自己要求严格,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但这些评价,随着刘炳旺的落马,烟消云散。

刘炳旺去职后,并没有闲着,仍是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常委,2007年5月,还被聘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参事。

2008年2月,纪检机关陆续接到反映称,刘炳旺在漯河任职期间收受贿赂。纪检机关决定先进行侧面了解。

2008年3月,纪检机关掌握了刘炳旺的部分犯罪事实。2008年5月,刘炳旺被“双规”,随后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9月27日,刘炳旺被立案调查。

侦查发现,刘炳旺除收受贿赂之外,还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刘炳旺的家庭财产中,扣除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外,尚有337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8年10月31日,刘炳旺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侦查终结后,此案由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11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炳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刑期有期徒刑20年。

刘炳旺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炳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在被查明的家庭财产中,有价值337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

2009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刘炳旺有期徒刑17年。

谁来监督地方“一把手”

漯河市三任市委书记落马,也引出“谁来监督‘一把手’”的话题。毕竟,在目前,“一把手”对一城、一地的发展举足轻重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在刘炳旺案发之前,其前面两任漯河市委书记曾相继落马。

而正是刘炳旺的落马,使曾经作为河南省惟一内陆特区的漯河市迅速为人所关注,并使“三任市委书记落马”成为社会议论的热点话题。

跑“第一棒”的,是王有杰,1991年至1995年在任,2007年因受贿600多万元、不明财产89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紧接着的,是程三昌,1995年至1999年在任,经手卖掉国有企业27家,个人获利上千万元,后外逃至新西兰。

刘炳旺“义无反顾”,顺手接下了腐败“接力棒”,其与前任不同的是,采取调整干部的方式敛财。漯河坊间曾流传:“买副科,五万多;买正科,还要多。”

而漯河市三任市委书记落马,也引出“谁来监督‘一把手’”的话题。毕竟,在目前,“一把手”对一城、一地的发展举足轻重。

翻阅刘炳旺的案卷,从公社会计到化肥厂技术员,从公社党委副书记、书记到副市长、市长,再到主政一方的市委书记,每一次升迁,都能看到刘炳旺坚实的脚步。1996年,他还被评为“优秀市长”。

但因为监督机制的缺位,刘炳旺渐渐失去制约,最终在“一把手”的位子上伸出受贿之手。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龙潭 史学杰 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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