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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条例征意见结束 非公共利益拆迁成焦点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2-13   来源:   编辑:
 
                          2010年02月13日01:3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农历新年即将到来之时,征收条例的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结束,截至昨晚8时,已有13320人通过法制办网络提交意见建议。

  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正式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历时13天,截止日为2月12日。

  国务院法制办将把这些意见收集整理,向国务院常务会议提交审议稿。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总理签发政府令后,将会正式出台。

  事实上,早在2007年12月14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就已经在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上审议过,据新华社报道,此次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公开征求意见,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这样做,用的时间长一些,但这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

  不过那次之后,征收条例并未公开征求意见,直至2009年底,北大五学者因成都唐福珍抵抗强拆自焚身亡事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对拆迁条例合法性审查的公民意见,此后征收条例的立法进程才再次加速,一个月之后,公众即见到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期间,媒体亦发表了大量报道和评论,本报连续发表9篇系列评论,涉及删除规定“非公共利益”拆迁的第40条,公共利益不应包括旧城改造等。

  ■ 专家声音

  沈岿:征收条例应删第40条

  涉及“非公共利益”应该单独规定

  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针对目前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起初建言全国人大的北大五位教授之一、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提出八条具体建议,其中包括删除第40条。

  应先解决房屋买卖或置换

  第40条主要针对“非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拆迁征收和补偿问题。沈岿认为,对“非公共利益”需要情况下的房屋转移、土地开发利用要单独规定。

  他承认,这一立法努力是希望规范“非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开发建设工作,避免新条例出台后出现“无法可依”的困境。他说,在新条例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可能缺少对“非公共利益”需要情况下房屋转移、土地开发利用的单行规定。

  但沈岿认为,由于涉及“非公共利益”的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自愿、平等协商,因此可以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首先解决双方的房屋买卖或置换问题。

  补偿标准应谈判协商而定

  40条第二款要求,建设单位编制拆迁实施方案,报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批准。沈岿认为,由于政府不能为“非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房屋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批准权力没有合法性基础。

  依照40条第四款,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在沈岿看来,这款规定也不合适,因为“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补偿标准,由谈判协商而定,不一定非要参照“公共利益需要”情况下政府的补偿标准。

  ■ 新闻背景

  征收条例第四十条(摘要)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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