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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允许民间资本兴建金融机构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5-13   来源:   编辑:
 

 中证网讯 中国政府网13日全文刊登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将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

    意见要求,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行业和领域。

  为此,国务院要求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以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并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文件提出,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并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同时,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并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2047.646,49.34,2.47%)、电信、石油天然气、电力和水利工程。

  此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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