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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判有效退车还款无依据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7-2   来源:   编辑:
 
 去年5月20日,宾阳县的韦先生花15.2万元向赖先生购买一辆二手货车。这辆货车登记在一家物流公司的名下挂靠运营,并签订有委托服务合同。韦先生与赖先生签订的汽车转让合同特别约定:货车应在合同签订后4天内过户(内部转让),赖先生有义务协助韦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如果由于赖先生的原因无法过户,韦先生有权要求退车退款。合同签订后,韦先生按约付清了购车款,赖先生把货车及相关证照交给韦先生使用,但一直未办理委托服务合同变更手续。

  去年9月,韦先生为货车购买了保险及其他费用。12月14日,韦先生以赖先生不按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赖先生退还购车款及支付相关费用共计17.8万余元。

  开庭审理时,赖先生提出,货车在挂靠合同期内转移所有权,无需改变车辆登记的车主,只需变更车辆委托合同当事人的名字即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过户”,实际意思应为“车辆委托服务合同实际车主的更名”,只要韦先生提出,物流公司随时可以办理这个手续,不存在不能过户的问题。

  近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转让合同有效,赖先生的辩解符合合同内容的理解。合同约定4天内过户,即变更车辆委托合同当事人的名字,但是期满后,韦先生不仅没有要求退车返款,还为货车购买了保险及支付其他费用,也不存在因未办理车辆委托服务合同变更登记而停止营运。因此,本案没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韦先生不能要求解除合同。遂判决驳回韦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5个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韦先生和赖先生签订的货车转让合同有效,韦先生要求退车还款,就是解除买卖合同,这要看赖先生有无违约导致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法院认定赖先生无违约事实,韦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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