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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状告业主不补缴购房款 法院判业主败诉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8-3   来源:   编辑:
 

二七法院 李亚男 张凯慧  

    现在买房多贵,一平方米至少四五千,可竟有人买的房子比合同多出十几平方,开发商要追讨多出的房款,将业主告上法庭。卖方想要讨回多余面积的房款,业主却认为卖方是低价售房,欺骗业主签合同后再故意以面积误差多补钱。8月3日,二七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卖方作为原告称,2007年1月,原告与被告李某签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原告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房屋一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面积与登记面积发生差异时,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单价不变,多退少补据实结算。几个月后发现,合同面积为102平方米,实际面积却为120平方米,比合同面积多了18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李某应再补缴购房款47000多,但原告多次催要,李某就是不补,无奈原告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面积误差房价款47000多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的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双方的购房合同是在2007年1月签订的,当时原告开发的小区已经处于建成状态,2007年6月原告正式交房,而现在距合同签订期已超过三年,所以法院应该直接驳回其请求;另外,原告在签订合同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时原告销售人员保证说:“放心,绝对不会超过3%的误差。”现在原告称房屋的实际面积比合同面积多了18平方米,面积误差高达18%,原告作为开发商在对房屋户型设计、建筑及面积测算不可能存在这么大的误差,所以这是原告以低价售房、招揽顾客、欺骗业主,先签合同再故意以面积出现误差要求客户补款的卑劣销售手段,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合同中以房管局测绘为准,多退少补的条款无效;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对损失应自行承担。大众在选择房产时均会考虑自我舒适度和经济承受能力。被告经济收入一般,如果当时知道全款会超过其能力如此之多,根本不会选择购买房屋,所以原告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故以提供虚假的房屋面积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应自我承担。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中约定: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的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双方同意按第一种方式进行处理:1.以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单价不变,多退少补据实结算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款和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该条第一种处理方式前直接印有对号,第二种方式前印有叉号。合同还对付款方式即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了决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房款,原告也如约交房。后郑州房管局核准了房子面积比合同所写的面积多了18平方米。原告要求被告补交房款,原告诉至本院。

    二七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有效合同。合同约定了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是“以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单价不变、多退少补据实结算”。现房管局确定此房面积比合同多出18平方米,原告要求被告依约补缴房款47000多元,符合合同约定亦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在签合同时故意隐瞒实际面积,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8月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支付给原告房款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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