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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获双倍赔偿第一案”改判

2009-12-8 11:00:33   来源:   编辑:
 

    雍和大厦开发商将一个200余平方米的门面房“一女二嫁”后,被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双倍赔偿已付购房款共计千余万元(本报10月13日曾报道)。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推翻”了双倍赔偿的结果,改判开发商只需返还买房人购房款共计546万余元。目前,买房人已决定向市高院提出申诉。

  2004年,西北工业大学教授郑先生以其名下的金华汉公司名义,在北二环附近的雍和大厦(原名立骏大厦)购买了一套230平方米的商业门面房。他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与开发商北京永利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每平方米价格为2.5万元,总价款575万元,金华汉公司当天交付房款的95%即546万余元。但大厦投入使用后,开发商却将郑先生欲购买的大厦一层东北角房屋卖给了别人,他遂起诉开发商一房两卖。

  此案一审时,开发商认为,金华汉公司在《购房协议书》签订7日内没再订立买卖合同,因此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其交的95%房款算是定金,开发商有权不退钱。东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应按照《购房协议书》双倍返还已付房款近1100万元,并给付利息损失33万元。此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二审法院市二中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双方均有履行《购房协议书》的诚意。因《购房协议书》中对房屋位置未约定,金华汉公司要求购买雍和大厦一层东北角房屋,理由正当。而开发商以该位置房屋已经出卖给其他单位为由未予同意,亦无不当。因在房屋位置问题上发生争议,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双方均无过错。据此,二审法院改判开发商将已付的546万余元购房款返还,并支付相关利息。

  二审宣判后,金华汉公司表示要向北京市高院提出申诉。该公司认为,购房协议书虽然有瑕疵,但主要条款具备。而且,双方当事人都认可这份协议书,它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金华汉公司还认为,开发商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明显的违约。公司希望市高院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判决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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