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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郑州市廉租租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09-2-23 17:21:38   来源:   编辑:
 

    为增强政策制订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现将《郑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于2009年3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郑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 
  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外环路28号联合中心大厦916室(邮编450000) 
传真:0371-67881217  
联系人:朱广普     联系电话:0371-67889926
电子信箱:fgjlzb@126.com
   
                              郑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郑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郑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实物配租分配对象
实物配租优先分配保障对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一)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
    (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三)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 15平方米的;
    (四)已有继承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第四条  配租标准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五条  实物配租管理
    (一)房屋产权
    1.新建及回购的廉租住房,根据投资主体和回购资金来源分别归属市或区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或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具体管理。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可根据产权所有,经市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设定抵押,抵押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3.区人民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由各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自主安排本辖区内的保障对象。
    4.允许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成本价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获得房屋产权。对分期购置产权的廉租住房,购置人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擅自对外转让或承租,如需转让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折旧评估后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回购。
   (二)轮候和选房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主要依据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所载的批准时间按先后顺序实施轮候。
    2.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廉租办。区廉租办核实后,将核实结果报市廉租办,由市廉租办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3.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应代表家庭全体成员选房。实物配租房源一层楼房应优先安排持有肢体一级、二级残疾证的保障家庭,其余楼层由轮候到位的申请人自行选择。
    4.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等不适,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方式转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两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5.实物配租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三)签约和交接
    1.已选定房屋的保障对象应根据房屋产权分别与市或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签订《郑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市或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房屋权属分别对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签发《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发放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保障对象应在房屋查验单上签字确认。
    3.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实物配租房源所属行政区域不一致的,其保障档案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移交至实物配租房源所属行政区域的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
   (四)复查
    1.保障对象应当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区廉租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区廉租办应当会同社区等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廉租办。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
    4.经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五)退出
    1.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1)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2.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暂时无法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3.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时,应当停止使用并结清自来水、电、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拒不执行,逾期仍不腾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物业管理
    1.回购廉租住房时暂缓交纳物业维修资金。廉租住房修缮维护和设备维修更新等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2.廉租住房应当纳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
3.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 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权属情况,给予实际交纳物业管理费用50%的补贴。
    4.实物配租房屋用途为住宅,承租人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并确保各项设施完好。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保障对象腾退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第六条   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可将户籍迁至廉租住房所在地,其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可在公办学校就近入学。
    第七条   保障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及时向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保障对象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取消其资格,由产权单位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保障对象对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负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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