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商都房地产法律网
商都房地产法律网
-河南最专业的房产法律平台-
首页 咨询 法规 常识 案例 文书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房地产转让 | 物业管理 | 房地产开发 | 商品房销售 | 二手房转让    房地产抵押出租 | 房产新闻 | 律师简介 | 法律顾问 | 购房工具  
最新公告:
·我省将举行《行政强制法》大型知识竞赛  ·关于换发2010年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通知  ·房地产公司职位说明书 
李显楼律师-河南资深房地产律师
李显楼律师,男,汉族,毕业于郑州大学,河南资深房地产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查看详细]
 
最新法律咨询
·房地产大律师啊
·通风和透光
·银行冻结个人财产需要哪些手续
·跟以前女友画的钱是不是要回来
  最新公告 更多>>
· 我省将举行《行政强制法》大型知识竞赛
· 关于换发2010年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
· 房地产公司职位说明书
· 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 招聘网络推广专员
·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招聘
· 法律服务外包业务
· 李显楼律师可以为房地产公司员工、置业顾问提供
· 李显楼律师参与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节目录制与制
·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荣获律所规范管理先进单位称
  律师随笔 更多>>
 
  当前位置:主页 > 案例中心 > 浏览  

价偏低地产公司反悔 法院判买房者赢

2009-2-27 12:01:45   来源:   编辑:
 

[ 案例 ]
    某房地产公司声称销售人员工作过失,造成出售商品房房价偏低,提出对所签《预售合同》不予确认,结果被购房者告上法庭。上海闵行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2005 年 12 月 18 日 ,赵先生与这家公司签订预售合同,约 定总价 36.1 万元购买 104.1 平方米商品房一套,赵支付了首期房款 9.1 万元,之后办理了 25 万元贷款手续。房产公司收取首期房款后,出具了有关发票。   今年 1 月 12 日,赵先生突然接到房地产公司来电,声称要求重新核价,对其所签预售合同不予确认。赵急忙交涉,但无济于事。赵遂以房地产公司恶意毁约为由,诉请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而房地产公司则辩称,是销售人员工作过失,导致房款价偏低。公司至今未在预售合同上盖章确认,证明预售合同未生效,也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赵先生仅支付 20 %房款,不能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   闵行法院认为,有系列事实可以证明,双方所签预售合同实际成立并已生效,赵先生之诉请于法有据。房产公司至今未在预售合同上盖章确认,责任在其一方,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例转自《中国法院网》)

[ 律师评析 ]
    2005 年 12 月 18 日 ,赵先生与 某房地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房款 9.1 万元,之后办理了 25 万元贷款手续。房产公司收取首期房款后,出具了有关发票。公司认为单位没有盖章,证明预售合同未生效。而赵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恶意毁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房屋预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生效,就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律师认为,房产公司的销售人员代表公司对外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属于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公司没有在房产预售合同上盖章,不能成为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况且,房产公司收取首期房款后,出具了发票,视为对于房产预售的认可与履行行为。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房产公司单方面提出重新核价,属于对于房产预售合同的变更,需要征得购房者的同意后,双方才能变更合同,否则,不发生变更合同的效力。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声称是销售人员过失,造成房屋售价偏低,但是其没有举证,在订立该合同过程中存在显失公平之处,所以不能主张变更或者撤销房产预售合同。因此,房地产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 法律链接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河南最专业的房地产法律平台!凭请房地产法律顾问、进行房地产法律咨询就到商都房地产法律网 -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6114488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地区加盟专线:(0371)63691826 15978447755
传真:(0371)63691826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中国法律网5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