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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改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2009-3-4 15:25:50   来源:   编辑:
 

31起实行新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提前介入;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先行完成用地组件报批的,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呈报;报部审查材料减少到10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对其进行复核性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部在一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查

 

为扩大内需提供更有力的用地服务和保障,国土资源部对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作出重要改进。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明确自31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新受理申报的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执行新规: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先行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呈报国务院批准用地;报部审查材料,由现行的35件减少到10件;市、县级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和按要求组织报件,省级负责实质性审查,国土资源部进行复核性审查。

为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通知》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公告、登记等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就及时呈报建设用地项目,《通知》要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完成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用地。地(市)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审查,逐级呈报用地。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用地涉及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的,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一次性报批用地;先行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呈报国务院批准用地。通过部用地预审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军事国防等建设项目,在经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批准(核准)、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后,桥梁、隧道、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在用地正式报批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

就认真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论证,《通知》强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严格审查把关,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实地踏勘和专家论证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论证阶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向部提出申请,提前开展用地论证工作。通过部用地预审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因设计方案调整等原因,用地报批规模超过预审控制规模较多的,部将视具体情况组织专家对用地进行实地踏勘论证。

《通知》要求,简化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在优化审查报批程序的基础上,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部审查材料,由现行的35件减少到10件。简化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部审查材料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审查责任和本地实际,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的用地报批材料作出规定。要利用统一的建设用地报盘软件,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由省(区、市)向部报送电子材料。

为保障各项建设依法及时用地,《通知》提出,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责任。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和按要求组织报件,负责审查申请用地条件等,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用地是否落实预审意见、用地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对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部在一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查。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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