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商都房地产法律网
商都房地产法律网
-河南最专业的房产法律平台-
首页 咨询 法规 常识 案例 文书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房地产转让 | 物业管理 | 房地产开发 | 商品房销售 | 二手房转让    房地产抵押出租 | 房产新闻 | 律师简介 | 法律顾问 | 购房工具  
最新公告:
·我省将举行《行政强制法》大型知识竞赛  ·关于换发2010年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通知  ·房地产公司职位说明书 
李显楼律师-河南资深房地产律师
李显楼律师,男,汉族,毕业于郑州大学,河南资深房地产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查看详细]
 
最新法律咨询
·房地产大律师啊
·通风和透光
·银行冻结个人财产需要哪些手续
·跟以前女友画的钱是不是要回来
  最新公告 更多>>
· 我省将举行《行政强制法》大型知识竞赛
· 关于换发2010年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
· 房地产公司职位说明书
· 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 招聘网络推广专员
·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招聘
· 法律服务外包业务
· 李显楼律师可以为房地产公司员工、置业顾问提供
· 李显楼律师参与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节目录制与制
·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荣获律所规范管理先进单位称
  律师随笔 更多>>
 
  当前位置:主页 > 销售 > 浏览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9-3-12 10:12:19   来源:   编辑: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五、第九条修改为:“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六、第十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九、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 河南最专业的房地产法律平台!凭请房地产法律顾问、进行房地产法律咨询就到商都房地产法律网 -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6114488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地区加盟专线:(0371)63691826 15978447755
传真:(0371)63691826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中国法律网5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