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商都房地产法律网
商都房地产法律网
-河南最专业的房产法律平台-
首页 咨询 法规 常识 案例 文书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房地产转让 | 物业管理 | 房地产开发 | 商品房销售 | 二手房转让    房地产抵押出租 | 房产新闻 | 律师简介 | 法律顾问 | 购房工具  
最新公告:
·我省将举行《行政强制法》大型知识竞赛  ·关于换发2010年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通知  ·房地产公司职位说明书 
李显楼律师-河南资深房地产律师
李显楼律师,男,汉族,毕业于郑州大学,河南资深房地产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查看详细]
 
最新法律咨询
·房地产大律师啊
·通风和透光
·银行冻结个人财产需要哪些手续
·跟以前女友画的钱是不是要回来
  最新公告 更多>>
· 我省将举行《行政强制法》大型知识竞赛
· 关于换发2010年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
· 房地产公司职位说明书
· 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 招聘网络推广专员
·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招聘
· 法律服务外包业务
· 李显楼律师可以为房地产公司员工、置业顾问提供
· 李显楼律师参与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节目录制与制
·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荣获律所规范管理先进单位称
  律师随笔 更多>>
 
  当前位置:主页 > 期房销售 > 浏览  

销售面积的确定及分摊流程

2009-3-16 16:28:54   来源:   编辑:
 

 
    1、售房单位在销售商品房前,应确定商品房的销售面积计算方式,对公用建筑面积予以分摊,商品房建筑面积有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功用建筑面积组成。商品房预售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但预售商品房住宅的,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2、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应当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数和下列分摊情况:
(1)被分摊的共用部分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公用部位。
    3、商品房住宅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情况经公示并与第一个买受人签订预售合同后,售房单位不得更改。售房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中应当附有经公示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内容。
    4、非住宅的商品房预售时,售房单位应当明示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

 
 
- 河南最专业的房地产法律平台!凭请房地产法律顾问、进行房地产法律咨询就到商都房地产法律网 -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6114488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地区加盟专线:(0371)63691826 15978447755
传真:(0371)63691826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中国法律网5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