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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县委书记离任前要过用人审查关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近日,四川省委组织部制定下发《县(市、区)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要求,县委书记离任前,要对其任职期间对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评县委书记的重要依据。这是我省去年出台《规范和监督县(市、区)党委书记用人行为办法(试行)》后,又一个直接针对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的重要监督举措。

  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县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即将离任之前,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检查其任职期间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和纪律的情况;县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本地区用人风气情况;提拔的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司法追究的情况;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等。

  检查将采用在较大范围内开展民主测评的方法,凡民主测评“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三项比率不足三分之二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不得列为提拔对象;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要免去现职。对发现县委书记在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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