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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破格提拔等8种情况须报上级审批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四川省委组织部日前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对破格提拔等8种特殊情况下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项,均要求事前书面报送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

  办法规定,这8种特殊情况分别为;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市(州)、县(市、区)党委非换届期间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过大的;特殊情况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需要破格提拔的;与领导干部本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问责后,按照规定可以重新任用的;县(市、区)、乡(镇)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因工作特殊需要进行调整的;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党委(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上述报告事项的,应当按照要求事前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一般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党委(党组)不得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应当通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意见。

  办法同时明确,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或承担干部监督工作职能的机构,具体负责报告事项的受理工作,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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