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吴某问:1999年土地第二轮延包时,我家承包了5个人的承包地7.5亩,县政府为我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后由于父亲死亡,女儿上大学户口开出,家中户口本上的人口剩下3人。村委会于2008年秋天强行收回我家两人的承包地。我不服,到当地土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我家持有5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村委会收回是错误的。但在仲裁委员会还没有下达裁决书之前,县政府以我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程序违法,撤销了为我家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仲裁委员会据此中止审理。2009年2月恢复审理后裁决我家败诉。为此,我多次找有关部门,至今得不到解决。有人告诉我,我应该到上级政府进行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政府撤销我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那个决定。但我到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时却被告知已经超过复议期限。请问:法律是如何规定复议期限的?我该怎么办?
杨永建律师解答:简单地说,行政复议就是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行政管理纠纷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活动。或者说是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本案中,县政府作出撤销你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决定后也向你家进行了送达,并且决定书中也明确告知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60天内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你选择了进行信访而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信访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因此,你现在要求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实已经超过复议和起诉期限。
县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为只是一种登记行为,颁发与否并不影响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县政府也没有撤销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你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撤销,但你家的土地承包合同依然存在,仲裁机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撤销裁决你家败诉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你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你没有在30日之内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你的维权之路将因失去司法途径救济而变得异常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