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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8-26 来源: 编辑: |
王女士是在2009年10月份与丈夫办理的离婚手续。“当时我还主动让出了一部分财产。”王女士说,当时双方也是好聚好散,也没有过于激动。可是今年1月份的时候,王女士却意外得知,前夫已经又和另外一个女人住在一起了,而且双方已经有了一个3岁的儿子。这让王女士大吃一惊:“这也就意味着在我们没离婚之前,他就已经与这个女人好上了,并且还早就生下了这个私生子。”感觉受到侮辱的王女士找到了晨报法援,希望能够打官司向前夫索要精神损失费,但又不知道能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法援解读:朱女士的这种情况听起来有些特殊。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在离婚原因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况时,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朱女士目前的状况,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故不能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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