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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复婚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8-30   来源:   编辑:
 
 破解中国式复婚
 
 
  当离婚成为家庭伦理剧的主要情节时,近期一部热播荧屏的《海棠依旧》反其道而行之,把“复婚”作为卖点兜售给观众。由此,人们从热潮还未散尽的“中国式离婚”中走出,纷纷正视起另一个逐渐普遍的社会现象——“中国式复婚”。
    新华社11月3日有一则来自合肥的报道,2004年以来,合肥市离婚夫妻的复婚率呈现上升趋势,仅今年1到9月,合肥市卢阳区的复婚者63对,大约是去年的3倍,呈明显上升趋势。令人感到有趣的是,就在同一天,新华社的另一则报道指出,中国社会调查所研究员何华彪在我国离婚率最高的深圳开办了“复婚热线”,自9月份开通以来,还没能撮合成一对离婚的夫妇。
    这两则报道看似矛盾,实际上都在向我们传达着同一个信息:在离婚率高居不下的今时今日,复婚已经开始为人们所关注。事实正是如此,根据日前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发布的统计数字来看,去年10月以来,复婚的比率上升了近30%。
    
    现象一:离婚后,蓦然回首“海棠依旧”
    《海棠依旧》的男女主人公因为长期生活在一成不变的环境中,生活缺少了激情,所以平静地选择了分手。但是在他们各自寻找过激情之后,还是选择回归原来的家庭。这并不是戏剧的空想,而确实是对生活、对婚姻的另一种认识。
    主人公袁蓉与丈夫田健14年的婚姻结束了。他们平时相处得就十分淡漠,一切似乎都被生活的惯性往前推着,两个人之间近在咫尺,心灵上的距离却远隔天涯。
    他们开始了新的生活,在两条轨道上,互不相干,完全不知道对方在干什么。有时候通过女儿,听到对方的消息,或者为了孩子见面,两个人客客气气,形同陌路,连问候也没有。
    终于有一天,袁蓉和田健发现,他们的“自由”挺无聊的,他们感到了空虚。其实身边的人都有自己的既定的生活,或者说自己的生活轨道。当曲终人散,热闹背后,人人都有“归宿”,而且那个归宿是在辉煌灯火的后面,是平和宁静的。而他们没有“归宿”,他们都感到了孤寂,想找到新的伴侣,但是这何其难也。他们感到了深深的失落。这种失落的心情又出现在生活的各个层面,工作,生活,与周围人的相处。
    田健出了车祸,袁蓉只好去医院照顾。在这次接触中,他们却重新发现了对方。当袁蓉与第十个征婚对象见面时意外地发现,站在面前的竟然就是心底里期待的田健。
    正如这部电视剧的编剧彭三源在该剧的新闻发布会上所谈到的那样,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一旦步入了实际的婚姻,很少有人再继续活在风花雪月之中,生活就剩下柴米油盐,爱情则变得索然无味,由此夫妻之间的忽视不可避免地发生,婚姻的基础开始动摇。
    但是离婚并不能解决问题,新的恋情面临的是同样的难题,那就是:当生活平淡如水时,爱情能否依旧?于是一些已离异的夫妻,重新审视原来的婚姻,他们发现还是原来的生活才是最适合自己的。
    据上海市社科院的统计,离异半年后往往成为复婚的高发期,40%的离异者因为与原来的配偶旧情重燃而复婚。
    分析:
    记者就正在热播的此剧,采访到了北京林业大学社会学博士方刚。他这样评价复婚:“复婚通常是基于‘离婚是一个错误’的认识。但是,如果复婚的双方没有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复婚很可能再一次成为错误。”
    离婚后,向往的新生活无法找到的时候,很容易产生留恋过去的婚姻的心理。但是如果向往依旧,就不要急于走回过去的婚姻,因为带着对另一种生活的幻想,在这种生活中无法快乐和负责,还需要给自己一些时间去努力和尝试。
    方刚博士认为,复婚远比初婚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耐心和爱心去经营,因此复婚之前一定要做好投入的准备。首先应对自己和配偶都做一个客观的评价,如果对自己的评价远远高于你的前配偶对你的评价,那么与前配偶的再度复合便仍难以顺利;其次要考虑到,自己和前配偶在离婚后的经历和变化,再次和你走入婚姻的这个人,一方面保存着过去的所有你不喜欢的地方,另一方面,他又不再是过去的那个人了。在离婚后的这段时间里,他可能经历了很多事情,包括异性、两性观念和家庭观念的变化。
    此外,方刚博士还表示,复婚应该是基于对过去婚姻价值的认可和尊重,而不是基于对孩子的考虑,或太孤独寂寞了,或经济问题,或其他现实的原因,否则再婚后的婚姻仍将风雨飘摇。
 
    现象二:复婚,缘起冲动离婚
    近日,记者注意到媒体转载率较高、原载于《北京晨报》的一则消息:在北京市西城区婚姻登记处,曾发生过堪称北京城里“最短命”的一段“离婚史”。有男女二人在某个下午来办理复婚手续,工作人员一查电脑记录,发现两人竟然是在当天上午才离的婚,于是建议他们 “缓缓再来”,可是看起来已经和好如初的“小两口”却不愿意等。登记员解释:“我要是今天给您二位办了手续,这离婚证上、结婚证上的日期都是同一天,一个日子。今后,凭这证,您二位能说的清楚自己是什么婚姻状况吗?”
    确实如此,因冲动而离婚是复婚的原因之一。在关于合肥市复婚状况的报道中,接受采访的卢阳区婚姻登记处的孟守平主任说,许多复婚夫妻,当初离婚并不是因为感情破裂,而是为琐碎小事争吵,一时冲动做出了离婚的决定。分开一段时间后,便念起对方的好,于是选择“破镜重圆”。
    11月7日的《深圳商报》上有着这样一则报道,深圳的王女士今年32岁,刘先生今年45 岁,二人均有离异经历。今年2月14日情人节后,王女士和刘先生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3月23日,这对新婚夫妻又走进婚姻登记处,但这次是来办理离婚的。3月26日,离婚不到一周,王女士和刘先生带着新拍的结婚照和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第三次来到婚姻登记部门。这次,他们是来修补这段婚姻的,当场又办理了复婚手续。分分合合中,这对中年夫妻的离婚协议书上,或是写着感情不和或是写着了解不够。此后,两人依然徘徊在离婚和结婚之间,一共多达6次。
    分析:
    为了求证这种冲动的离婚复婚的现象,记者拨通了西城区婚姻登记处蒋科长的电话。她表示,由于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和离婚时不需要出示单位介绍信,因此因冲动草率离婚,又匆匆复婚的现象确实增多了,但是这仍只是极个别的现象。
    此外,蒋科长还表示,另外一些人当时离婚,是基于一些感情因素之外的客观原因,比如,住房问题、婆媳矛盾、或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离婚。当时过境迁之后,以前的矛盾或问题解决了,双方的心态也发生了变化,这也促使了双方复婚。
    
    现象三:为了孩子,无奈再度牵手
    除了感情因素之外,“为了孩子”也成为第二次携手的重要因素。上海市社科院曾对200对复婚夫妇作了调查。结果发现,70%的复婚族更多考虑到孩子。《海棠依旧》中最终男女主人公选择重新牵手,也有孩子的因素。
    辽宁《千山晚报》在10月曾经有过一篇报道,17岁的辽宁省海城市接文镇男孩小博(化名)为了让离婚的爸爸妈妈和好,两次自杀未遂,第二次差一点儿就丢了性命。
    小博的父亲蒋立山婚后不久就经常殴打妻子孙秀琴。小博7岁时,孙秀琴和蒋立山办理了离婚手续。蒋得到了小博的抚养权,而孙秀琴孤身一人去了外地。小博每次看妈妈,都央求她回家。时间久了,孙秀琴发现爱说爱笑的儿子变了,常常一个人发呆。有一次小博从孙秀琴处返家后喝了农药,由于抢救及时很快脱离了危险。
    后来,孙秀琴经人介绍和一个老实厚道的男子过上了平静日子,而蒋立山却过着萎靡不振的生活。今年6月,在外打工的小博回家看到父亲苍凉的生活状况,想到“妈妈被爸爸打得伤心走了,爸爸对生活失去了信心,我又没能力挽救这个家……”伤心的他又一次服了毒。72小时后,他被抢救过来,睁眼就看到父母在他面前含泪发誓“马上就复婚,一家人再也不分开了。”  现在小博回想起当时的事,表示自己确实不该服毒,父母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自己也快成年了,真不该在这个问题上钻牛角尖。
    这种因为孩子而复婚的例子并不是少数。《时代商报》报道了一件不久前发生的事。
    抚顺的唐玉香与郭庆斌夫妻俩因感情问题而离婚,对儿子小明(化名)疏于管理,致使小明走向了犯罪道路,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更为不幸的是,小明在服刑期间突发白血病,医生断言将活不到半年。
    面对一个即将完结的生命,感情早已破裂的父母不得不重新走在一起,复合没有任何基础的婚姻。唐玉香是这么解释自己的婚姻的:“我和丈夫结婚后我们的性格就合不来,我就觉得他的心不在家里,他看什么都不顺眼,总是砸东西、打我,我实在受不了了,就提出了离婚。我自己带孩子,可我对孩子只是照顾,没做到管理。孩子生病后,看到我和他爸在一起很高兴,不住地说,还是家好,回家真好!”
    分析:
    据妇女权益部门的不完全统计,在全国可能有上千万的单亲孩子,而且每年还在以五六十万的数量递增。从事儿童心理教育的专家经过调查发现,离异家庭对孩子成长期间的心理影响非常大,孩子表现出更多的孤僻、多疑、敏感、自卑等性格倾向。到了青春期,男孩子易表现出暴力、放纵,女孩易表现出过早涉入异性情感且比较沉迷的倾向。
    北京首条复婚热线的主持者高女士本职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她开通热线,主要就是为了帮助那些由于父母离异而在夹缝中挣扎的孩子。高女士认为:夫妻帮助一个孩子,等于救了一个乘方表。深圳“复婚热线”的开办者、中国社会调查所研究员何华彪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曾谈到:“复婚热线”并不主要是撮合离异夫妻,而是为了那些单亲家庭的孩子能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现象四:“假离婚”,难复婚
    “假离婚的人越来越多。”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办主任林燕虹大概估算了一下,“假离婚”的比例有可能达到甚至超过离婚总数的两成,这其中不乏以房子、低保、出国等为目的、离婚以后再复婚的例子。很多人自认为离婚再复婚好处多多,但他们没有考虑到,这么做的后果有可能非常严重。因为婚姻失去了法律保障,无异于玩火自焚。
    一些人利用离婚手续简便之机,骗取“低保”金,但却假戏真做,失去了婚姻。记者日前从北京西城区福绥境街道低保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该街道的30户低保户,其中有20对夫妻离婚后领取了低保,但仍生活在一起。
    据《南京晨报》报道,吴女士没有工作,因此她获得了每月200元钱左右的低保。根据规定,她有了低保,她同样没有工作的丈夫就不能再申请。于是,吴女士与丈夫打算用离婚的方式再获得一份低保,双方虽然“离婚”,但拿着双份低保,仍然可以继续像夫妻一样过日子。不料“离婚”几个月后,吴女士感觉丈夫“几次都想撵她走人”。她找丈夫谈了几次后仍然未能挽回“复婚”的希望,因此悲痛欲绝的她准备在公婆居住的小区6楼跳楼给丈夫看。
    据《华商报》报道,樊欣与丈夫赵实认识前,两人都离过婚,赵有两个孩子。2003年7月,樊欣怀孕,洛南县有关部门因赵违反计划生育要对其进行处罚。为了保全家产,逃避计划生育,二人商量好先假“离婚”,等孩子出生后再复婚。为了保证不变心,赵还为她写下了一份“保证书”。
    不料离婚后,樊欣流产,赵以樊没生成孩子为由,多次与樊发生争吵,并愈演愈烈。后来,赵实趁她外出时更换了家中门锁,将她拒之门外,并称双方已是离婚的人,并否认有当初的离婚“保证书”。樊欣将赵实告上了法庭。
    而桂龙新闻网日前的一篇报道也非常典型。广西的赖先生和妻子范某因生意失败,计划到国外定居。二人约定先离婚,由女方找个老外嫁出国,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后,与老外离婚,他们再复婚。2000年6月,妻子范某通过网上找到了一位英国人并迅速结了婚,2001年6月得到了英国定居签证。赖先生对妻子提出了签订复婚协议的要求。妻子范某郑重写下保证书向丈夫赖先生允诺:两人暂时离婚是为了出国,一旦国外定居时机成熟,两人即可复婚。
    没想到过了2年,当赖先生以为离两人复婚的时间不远了,对远在英国伦敦的范某提出复婚时,前妻范某以一纸“复婚保证”无法律效力为由,明确向赖先生表明:复婚无望。
    分析:
    看来,许多人选择“假离婚”的时候,都会自以为保险地向对方索取一份“复婚保证”。
    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蔡从云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假戏真做”,只能后果自负。这种“复婚保证”无法可依。无论为了达到何种目的而办理的离婚手续,这个离婚手续都具有了法律效力。在离婚前,尽管一些人会签署类似的协议,但这个协议并不受到法律保护,是违法的。结婚、离婚都是法律事项,是不能约定的,我国法律不承认这种约定。
    
    现象五:复婚没登记,不叫复婚
    复婚并不是简单地两个人又重新在一起开始生活。首先,复婚应该到国家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复婚和结婚一样,应该事先对财产、房产等问题约定清楚。这样,才能避免不愉快的事件发生。
    就在本周,《京华时报》刊登了一篇名为《三合三分复婚“夫妻”无法离婚》的报道。要求“离婚”的女方于1981年和男方结婚,6年后,因感情不和离婚。 1989年4月,双方复婚,5年后再次离婚。1997年4月,双方和好,又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手续。今年,女方再次提出“离婚”,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日前,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因此以“复婚”没登记,无法确认法定夫妻关系为由,驳回女方要求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
    无独有偶,《南京日报》也在近日报道了一个类似的案例。周霞与丈夫王宝办理了协议离婚,但是周霞由于放心不下女儿,仍和前夫同居。同居一段时间以后,周霞向前夫提出去办理复婚。可前夫却说,反正住在一起,办不办手续无所谓。
    今年初,前夫多次催周霞搬出去住,后一纸诉状,将周霞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周霞赶快搬出去。
    日前,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离开庭还有5分钟时,周霞的前夫手挽着一名中年女子来到法院,他这才向周霞承认,自己已在今年3月与现在的妻子结婚,希望周霞正视现实,能主动搬出去。
    周霞认为,自己虽然与丈夫协议离婚,但自己的感情并没有改变,并一直与前夫保持同居关系,已经属于事实婚姻。前夫不顾夫妻感情另觅新欢,对不起自己。她认为现在居住的房屋是自己与前夫的共同财产,应该一人一半,自己不该被赶走。而法庭对此没有当庭做出宣判。
    分析:
    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蔡从云律师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讲,复婚不是回复原有婚姻的状态,不是对离婚的否定,而是新的生活、新的法律关系的开始,因此要防止那些借再次婚姻而导致权利与义务(子女的监护权)、债权与债务(财产权)关系全面混同后,对弱者不利的、再次分割的情况出现。
    蔡律师曾代理过一件复婚再离婚的案件。离婚后,男方不想履行分割企业、给付资金的协议,而绞尽脑汁寻求复婚,复婚后,又因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债权与债务全面的混同,而使原离婚协议实质归于失效,女方不得不重新从原离婚的起点再次经历痛苦。
    当然最好是在复婚时与对方签订协议,特别是有大宗财产、大笔收益更应如此。协议重点是要保护弱者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劳动权益,包括子女监护的权益、受抚养的权益、收益分配的权益;要约束强者侵害行为,防止固态复发;对那些有经营的资产而不参与经营的弱势一方,最好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并要求强势一方履行在经营活动中公示的义务,以保护弱势一方的财产利益。同样对那些可能引起纷争的事宜最好先约定好,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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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婚是已离婚的男女双方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复婚也是一种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产生与消除一样,均须经过法定程序。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按照《婚姻法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这样,合法的夫妻关系便恢复了,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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