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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证明真的难住了涉外婚姻?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8-31   来源:   编辑:
 

  几天前,本报刊发的一篇新华社稿件《涉外婚姻:拿什么证明我未婚》,引起了广泛关注。不少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询问:如果各单位都不给涉外婚姻当事人开具未 婚证明,那么,公证处就无法办理未婚公证,这样一来,到国外结婚的人如何来证明自己未婚呢?还有,如果我国公证机关对个人未婚声明所做的公证不被一些国家认可,是不是就没办法结婚了呢?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本市的相关政府部门和法律专家。
 
    没证明不能做公证
 
    昨天,记者从本市公证机关了解到,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本市各有关部门基本未出现拒绝给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的情况,因此,公证处没有停止为涉外婚姻登记做未婚公证业务。
 
    据市第二公证处王主任介绍,按照国际惯例,涉外婚姻登记的非本国公民一方所需要出示的未婚证明是由公证处出具的。按照本市规定,到公证处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未婚公证业务的,需要有派出所户籍登记机关、单位人事部门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
 
    王主任表示,因为公证机关没有调查权,所以去实地摸底了解真实情况十分困难。如果没有未婚证明,公证处不会给当事人出具未婚公证书。  
 
    派出所不开未婚证明
 
    自从《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用人单位不再有开具未婚证明的义务,所以不排除有些单位拒绝给员工开具未婚证明。如果这样,是不是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未婚证明呢?
 
    据市婚姻登记管理处李处长介绍,本市婚姻登记机关只给婚姻证丢失、损毁的当事人开具夫妻关系证明,从未出具过未婚证明。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还没有实现联网,婚姻登记机关并不掌握公民的婚姻状况,不具备开具未婚证明的条件。
 
    昨天,记者又从部分派出所的户籍管理人员处了解到,目前,派出所也不再给公民开具未婚证明。一位负责人说:“现在很少有人结婚后专门到派出所办理变更婚姻状况手续,所以,结婚多年后户口本上仍是‘未婚’的大有人在。仅凭户口本的婚姻状况出具未婚证明,并不能保证真实性。”  
 
    以“声明”代“证明”
 
    “如果说,各个部门所开具未婚证明都不能完全保证其真实性的话,与其用未婚证明做公证就不如用个人声明来做公证了。”在记者采访时,有关部门一位负责人提出了以上观点。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需要出具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李处长表示,我国婚姻登记部门对于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公民,对按照以上程序经公证和认定的个人声明也是承认的。  
 
    问题
 
    未婚声明不被承认
 
    由于有关部门停止出具未婚证明,公证机关只得停止为到国外结婚的新人办理未婚公证,已使得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近百人无法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
 
    为这个问题,浙江省公证部门已开始对个人声明书进行公证。然而,许多涉及欧洲国家的婚姻登记还是不断受阻。原因就是一些欧洲国家认为,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发表不实声明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不承认我国的未婚声明公证。
 
    大洋律师事务所吕天遨律师认为:“‘我国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发表不实声明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我国虽然没有专门就发表不实个人声明做出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对于发表不实声明引起不良后果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已经在各个法律中分别进行了约定。比如,《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应填写个人声明,如果因个人声明不实而导致重婚犯罪,个人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等。”
 
    谁来解决这个问题
 
    有媒体认为,由于《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了用人单位和其他部门必须开具未婚证明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到底应该由哪个部门来给涉外婚姻登记的公民开未婚证明,才导致了涉外婚姻遇到这个尴尬问题。
 
    吕天遨律师认为:“不应把这一问题作为《条例》本身的缺陷来看待。新法规出台后,在操作中出现一些衔接上的问题是很正常的,可以由政府采取一些行政上的调整手段,在今后的工作中慢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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