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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与“婚内强奸”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9-1   来源:   编辑:
 
法律是一种平衡的结果,它是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要求,违反了法律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我个人认为,在法律中写进“配偶权”实在没有什么好处,对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也非常不利。我们的法律到底要保护什么?“配偶权”的外延和内涵究竟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规定“配偶权”的利弊如何?不知法学专家们是否仔细考虑过这些问题?我在报纸上看到过这样的观点:“没有专家的民族是愚昧的民族,但一个民族如果只能听到专家的声音,那同样是极其不幸的。纳粹有纳粹的理论家,文革有文革的吹鼓手,他们都是以专家的面目出现的,他们的理论也曾经多么令人迷醉啊”。在此我并无攻击之意,只是觉得对于一部涉及每个公民利益的法律,每个人都有权利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不仅仅是让专家发出理性的、冷冰冰的声音。

  现实生活中男女结婚的动机形形色色,有的人为了一套房子而结婚,有的人为了有张长期饭票而结婚,有的人出于无奈而结婚,有的人被逼成婚,更有人因为顺从父母的意愿而结婚。在贫困山区,转亲、换亲、包办婚姻并不少见。如果我们在法律中写进配偶权的规定,结婚证在某种程度上无异于卖身契,它意味着一个人某一器官的专有使用权只属于其配偶,同时也意味着配偶的感情或肉体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但我们中国法律所确认的婚姻关系不是奴隶主与奴隶的人身从属关系,男女结婚后依然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著名作家梁晓声说得好:“我觉得一张婚书不可以构成对一个吻、一个拥抱和性的垄断关系”!

  如果配偶权被立法肯定下来,很多人可以拿配偶权为自己的粗暴行为作挡箭牌,那些被逼成婚、与丈夫没有感情的女性恐怕只能默默垂泪了。其结果更不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制止家庭暴力的路途也将更加遥远。日本著名作家渡边淳一在《男人这东西》一书中说:“在二十几岁时便要缔结诸如‘从今后直到去世不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或‘终身不与其他男性性交’的契约,换个角度一想,的确让人害怕,也许可以说它是极为苛刻的。一旦有人破坏了这种契约,就会以不伦的名义被狠狠地敲诈一笔。其后果是:一要离婚,二要掏出数量可观的赔偿费。由此看来,一夫一妻制是现代社会随意杜撰出来的相当无理的制度。统观动物界,除了鹤等一部分动物属例外之外,雄性与雌性终身相伴者极为少见。人类虽然是高级动物,但也具有动物的天性。
在现代社会,人们用理性控制本能,用法律等约束动物天性,勉强支撑着伦理大纲,难道这样果真能使人类幸福吗?实际上人类变得越来越郁闷、焦虑,日渐失去作为生物的光彩。”我在此无意抨击一夫一妻制,也不敢有如此前卫的想法,但我一向主张在涉及感情的问题上尽量宽容些、理解些。伟大导师恩格斯早就说过:“一夫一妻制从它产生的那天起就是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我们为什么不敢正视这个问题呢?我希望那种以某一特定的道德规范限制一切、强迫人们顺从同一价值观的、令人窒息的状态赶快结束。对有着丰富多彩个体差异的庞大人群规定出一条轨迹,这本身就是残酷的,我们没有权利用一种模式而牺牲千差万别的个体。

  从“配偶权”联想到“婚内强奸”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法律上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有些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无婚姻关系的女性,而我国显然不是这样规定的。令人奇怪的是,很多法律专家及很多法官都认为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其理由不外乎有以下几点:

  1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

  2如果婚内强奸构成犯罪,就会破坏婚姻的稳定;

  3承认婚内强奸是犯罪,就可能使妻子随时以此来要挟丈夫、诬告丈夫,另外婚内强奸取证也比较困难。

  笔者认为,这些理由是经不起推敲的。当一个妻子站出来指控自己的丈夫强奸她时,这个婚姻还有稳定性可言吗?另外,法律上任何一个罪名的设立都有可能被人用来诬告和陷害,但这并不能成为法律上取消某个罪名的理由。至于取证难易是司法实践中的技术问题,更不能作为婚内强奸不构成犯罪的借口。有人说:如果丈夫强奸妻子构成犯罪的话,中国岂不要出现千千万万个强奸犯?那不乱套了吗?

  我的看法是,大可不必这样担心。从审判实践中看,妻子控告丈夫强奸的案例并不多见,法院在认定证据方面也是非常严格的,夫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关系,在审查有关证据方面肯定会更谨慎、更扎实,不会随便冤枉一个无辜丈夫的。这里面关键是一个观念问题。如果一个社会中,丈夫无权强奸妻子,否则会进监狱的观念深入人心的话,哪个丈夫会随便以身试法呢?有人对我说,你是学了高等数学却不懂1+1=2这个简单道理了。找老婆干什么?不就是为了上床睡觉方便吗?我对此不以为然。男女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只是表明他们相互承诺负有配偶在法律上的义务,并不意味着他们在情感和性关系上承担了任何义务。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整个法条中找不到夫妻有同居义务诸如此类的字眼,凭什么认为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呢?妻子首先是人!然后才是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根本就是不尊重妻子的人格,骨子里是把妻子当成性机器,“妻子是我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我们喊了这么多年的男女平等,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上反其道而行之呢?如果婚内强奸这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不被重视的话,我们还谈什么反对家庭暴力呢?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并不意味着丈夫可以任意支配妻子的人格和意志,双方自愿是夫妻进行性生活的前提,这也是已婚妇女人格独立和人身自由的起码要求。对妇女来说,任何情况下的强奸都构成对其身体尊严的侵犯,我们绝不能基于封建的传统观念而对婚内强奸这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置若罔闻!一位资深法官谈到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甲男和乙女恋爱多年,但乙女不想过早结婚,因为她考上了研究生,她想拿到硕士文凭以后再结婚。甲男怕乙女将来变心,便提议先办结婚登记手续,两人暂时不在一起同居。乙女同意了甲男的这一请求,双方去领了结婚证。后来,甲男的母亲给他出主意,说只有煮熟的鸭子才不会飞,甲男遂按照母亲的授意把乙女强奸了。乙女一气之下状告甲男强奸她。法官们在讨论这个案子时争论的面红耳赤,一种意见认为,甲男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双方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从法律上确立了夫妻关系,丈夫有权利跟妻子过性生活。甲男强奸乙女的行为属于不适当,但尚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甲男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因为双方早已约定暂时不同居,甲男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违背乙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乙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当然应以强奸罪论处。为什么会形成如此针锋相对的观点?恐怕还要从观念上去找原因。当然,如果我国的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的对象不包括妻子,妇女同志们也就无话可说。如果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配偶权”,那就意味着一旦你迈入婚姻这个围城,你就把性的专有使用权出让给了你的配偶,无论何时、无论何种情况,你都彻底丧失了性自由。自然也就无所谓婚内强奸了。有的学者指出:“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之外的依据何在?如果今后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规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该问题便迎刃而解。”这真是一语道破天机!可问题是我们反对在法律中写进这个义务!一旦在法律中写进同居的义务,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怎么办?难道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法院不可能去强迫夫妻双方同居,请求法院这样做也是荒唐的。

  不久以前,上海某法院判决了一起婚内强奸案。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时,男方用暴力强奸了女方,法院认定男方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这一判决无疑是令人鼓舞的,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我认为,这还远远不够。本强奸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进入离婚诉讼阶段,法官们才认为构成强奸罪。对于那些在正常婚姻关系中的强奸行为如何认定呢?这一直是一个争论颇多的话题。我个人的观点很明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正常婚姻关系中的强奸行为当然构成强奸罪,只是法院在认定时应更慎重罢了。有人主张,在认定婚内强奸罪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婚内强奸罪应属于自诉案件,不告不理;2自诉人负责举证,证据不足则不予认定;3必须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一定后果。因为双方毕竟存在夫妻关系,妻子有时可能会因为身体不舒服、心情不舒畅等原因不愿过性生活,丈夫却冲动难奈。妻子虽然心里不情愿,但也被动地接受了,这种情况就不能轻易认定构成婚内强奸罪,否则就太过分、太不人道了。我认为这种观点颇有道理。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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