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盟 |
|
 |
|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
|
|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
|
|
|
|
针对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的一些新问题,中国民政部出台了“十点意见”,其中,对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作了规定。 据《羊城晚报》报道,该“意见”规定,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均为外国人的,或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华侨的,或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的,或双方都为出国人员的,只要当事人能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明和材料,都可在工作或者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涉外婚姻、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办理。出国人员则应在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无法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特殊情况”下应如何办理婚姻登记,并对服刑人员的结婚登记、遣失结婚证而需办理离婚等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