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婚姻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婚姻律师 在线咨询 婚姻贴吧  
  婚姻新闻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财产继承  
    郑州特邀婚姻家庭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财产分割> 浏览

存“私房钱“的法律性质分析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9-11   来源:   编辑:
 
“私房钱”的概念
  
  “私房钱”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在民间却广为流传。“私房钱”原指已婚女子从娘家陪嫁到夫家的财物,俗称“压箱底”,后来延伸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下留存的财物。以前有“私房钱”的主体基本是女方,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及人们思想意识的变化,现在“私房钱”正成为一个男女共论的话题。
  
  存“私房钱”的原因
  
  留存“私房钱”的目的男女不同。对于女性而言,早期留存“私房钱”的目的主要为了接济娘家,或者担心男方将钱款挥霍,私下留存已备不时之需。另外,随着城市节奏的加快,人们生活压力的增加及离婚率的上升,有一定的“私房钱”在手里可以使女性增添安全感。相反,对于男性而言,因为男性的社会交往较多,他们留存“私房钱”大多为了在应酬朋友或参加社交活动时不至于太寒酸,在“娘家”人有困难时不至于太为难,或避免向老婆“伸手要钱”的尴尬,当然也不排除有人是怕自己做的“坏事”被妻子发现才存“私房钱”的现象。
  
  存“私房钱”违法吗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私房钱”的来源不论是第三方赠与还是自己的额外收入,从法律角度来讲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夫妻一方留存“私房钱”是否违法,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从主观、客观两个角度去评判分析其行为的性质。我认为,违法的留存“私房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其一,从主观上讲,留存“私房钱”必须具有隐瞒的主观意图。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留存“私房钱”时有明确不让另一方知道的动机。并不是所有另一方不知道的钱款都是“私房钱”,比如,对于一方在手中流动的零花钱,虽然客观上另一方对于具体的数额不详,但一方并没有私存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私房钱”。
  
  其二,从客观上讲,留存“私房钱”后,在财产分割时必须有隐匿的行为。严格地讲,“私房钱”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拿出来分配,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比如,在婚内财产约定时,留有“私房钱”的一方隐瞒这笔钱款,不与对方分割。再如,在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私房钱”则是违法行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上,日常生活中一方出于善意保留持有部分“私房钱”是正常的,要严格杜绝“私房钱”也是不现实的,关键在于,持有“私房钱”一方在使用和处理这部分钱款时,要结合配偶、家庭的利益考虑,维护家庭的和睦不损害配偶的正当权益。
 
上一条: ·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下一条: ·离婚前一方私自出卖共有房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