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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9-15   来源:   编辑:
 

    离婚,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而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夫妻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2003年12月26日,在充分征求法律专家、人民群众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司法解释,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的出台,给夫妻在财产分割上有了明确“说法”。


    夫妻双方如果可以协商离婚,确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债务归属,是最为简单和有效的财产分割方式。


    一、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财产怎么分割,首先要知道哪些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既婚后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有财产”,不包括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 


    我国法律规定的工资指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奖金指国家、政府以及有权威的组织,对有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不是工资里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用夫妻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的投资,其收益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其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是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所以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遗嘱继承(区别于法定继承)和赠与,因为要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比如说,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是女方,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个人财产”是指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了“投资”,那么“投资”取得的“收益”就为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是指在婚前用个人婚前财产进行的投资行为,比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等,而这些投资行为一直延续到婚后,都涉及到收益的问题。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通俗的讲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就是货币分房。实际取得好理解,就是发到手上了或打到卡上了。但“应当取得”怎样理解呢?以什么为标准进行衡量呢?这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这当然也存在什么是“应当取得”的问题。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的的范围,那么,如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呢?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给出了较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分述如下:


    1、对房产的分割


    (1)一方婚前租承的公房,婚后房改的


    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对房屋现价和归属有争议的


    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b、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c、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


    解释(二)第21条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如何认定


    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释(二)把这种出资视为赠与,但注意婚前、婚后两种情况和两种除外。


    2、对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


    中国人喜欢炒股,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投资行为。在离婚案件里,大部分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问题。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


    若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3、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额的分割


    (1)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的分割


     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b、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在实际处理中,除了依据上述规定外,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法律问题相比较复杂,往往法院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难已把握,聘请律师代理,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2)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的分割


     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是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的分割


     由于独资企业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处理相对比较容易。解释(二)第18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b、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c、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三种情形,只涉及到夫妻一方在公司中的出资额的分割问题,如果双方在公司中都有出资额的话,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分割。


    三、其他关于财产分割的新规定


    1、  关于离婚协议


    (1)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后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


    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应当另行向法院起诉。 


    (2)离婚协议的反悔问题


    
  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是可以反悔的,但要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同时要符合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关于彩礼问题


    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b)、(c)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既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比如,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经在一起同居了,彩礼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是不合理的 。


    3、关于军人在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


    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14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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