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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忍报复二奶 将其女儿砍下手指与耳朵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9-16   来源:   编辑:
 

 导言:孩子是无辜的,如果有什么感情纠葛也不要伤害到下一代。本案中佛山一妇女阿梅(化名)把对“二奶”的气发到无辜的私生女身上,狠心砍下七岁稚童四只手指大半只耳朵,还用棍子捅伤其下体。上周五,禅城区法院对这起恶性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阿梅(化名)有期徒刑8年。

  7岁女孩被割耳断指

  阿梅与霍先生十余年前结为夫妻,一直住在禅城区南庄镇贺丰村理教十一巷的一间农家别墅里。村委会人员称,二人结婚多年却无子女,7年前,霍先生有了私生女嘉嘉(化名),一直寄养在顺德乐从,偶尔被照顾她的保姆带回理教村,她管阿梅叫“大妈”。两年前,阿梅也先后生育一女一子。

  人丁兴旺的家庭,今年元旦却突发悲剧。法院查明,当晚19时许,7岁的嘉嘉由保姆带着,与父亲团聚过节。当时霍先生尚未归家,保姆走后,阿梅即用一条棍状物体捅嘉嘉的阴部,至其下阴出血。随后阿梅又用菜刀将嘉嘉的左耳耳廓割下,并将嘉嘉的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和尾指砍断,把断耳和断指全部丢进自家厕所,冲进下水道。经法医鉴定,嘉嘉左外耳廓基本缺失,仅少许根部附着,右手掌第2、3、4指近指节起缺如,第5指末指节半节缺如,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程度为六级。

  之后,归家的嘉嘉父亲急忙将满身是血的女儿送往医院救治,医生觉得可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介入侦查后,将阿梅抓获归案。

  案发时“大妈”精神病发

  事发后,阿梅在审讯中如实供述,并在庭审现场认罪。但据家属反映,阿梅有精神病史。后经鉴定,阿梅患应激相关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据悉,精神状况鉴定显示,七年前阿梅发现丈夫“包二奶”,并生下私生女嘉嘉时,就患有应激相关障碍。此后,阿梅与丈夫关系紧张,生活中的创伤性处境一直没有得到改善。

  此外,案发前,因自己和亲生孩子相继患病、一家人外出旅游计划泡汤,同时丈夫要求自己接待私生女嘉嘉,且丈夫对自己的要求不予理睬,多个急性应激事件导致阿梅再次发病,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明显削弱。

  精神病发与“行凶”有因果关系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阿梅精神病发病与最终的危害行为具有直接因果联系,且阿梅事后能够清晰地向公安机关交待作案经过,可见其是受到疾病因素和现实因素的共同影响而犯罪,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近日,禅城区法院一审认为,阿梅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六级伤残,留下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鉴于阿梅作案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其如实认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精神病并非完全不用负刑事责任

  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我国刑法中虽然未对“精神病”进行明确定义,但患有精神病并不等于不用对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如果精神病人发病时,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不能归究于其自身的。因此,我国刑法第18条才规定,精神病人在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处于精神病发病期,且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时候,不用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阿梅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样,根本不用负刑事责任,但她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刑事责任能力有所减弱,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对这类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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