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婚姻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婚姻律师 在线咨询 婚姻贴吧  
  婚姻新闻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财产继承  
    郑州特邀婚姻家庭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婚姻新闻> 浏览

入赘儿子忘爹娘 法院纠正错民俗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9-17   来源:   编辑:
 
 近期,以入赘为由而拒不履行赡养自己父母义务的被告陈江龙,被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决每月向父母支付60元的赡养费,并承担父母医疗费用的四分之一。

  原告陈云山、张志珍夫妇系泾县泾川镇秦坑村农民,现年分别75、65岁,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只能依靠子女负担。夫妇二人生育三子一女。

  长子陈江龙于1994年与吴某结婚,婚后第二年即分家单过。2003年7月,陈江龙入赘到吴家。入赘后,陈江龙以农村习俗“入赘儿子不分得家庭财产,也无须赡养父母”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陈云山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江龙承担赡养义务。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女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被告按农村习俗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理由于法无据。

 
上一条: ·新婚姻登记条例尴尬遭遇:离婚登记有人顶替
下一条: ·老公外遇 身怀六甲也铁心离婚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