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4日,被告李某私带小孩到广东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同年6月29日该鉴定所作出结论,认定被告李某与李某某系亲子关系。原告获悉此事后,双方关系更为紧张,被告将小孩转移住处,不让原告见其儿子的面。对此,原告极为不满,遂于2006年12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疑心过重,私自带子进行亲子鉴定,在确认其子系亲生时,又不能正确对待,对原告更加冷落,不予关爱,将小孩转移住处,不让原告见小孩的面,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伤害了原告的心,被告的做法是欠妥的,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的破裂,主要过错在于被告。于是,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