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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费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9-19   来源:   编辑: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按照上面的算法,军人的转业费中只有部分中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花掉的话就不能再要了,但是花掉后还有剩下的,剩下部份比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要多的,把共同财产划出来后就是个人财产,如果是少于的,那么该部分应该算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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