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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9-20 来源: 编辑: |
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亲自签名按手印,由于差个别证明,当时没有拿结婚证,后在实效内(三个月内)补齐证明,符合结婚条件,由一方到婚登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另一方在外地委托一方领取)。 请问该结婚证领取是否有效?
答:我认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当时你们没有领结婚证,下次仍应该一起去,当时登记机关就应发给你们结婚证,所以第二次你们只去一人,严格来说不符合结婚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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