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钱某99年结婚,没有财产书面约定,2000年钱某购得楼房一栋,价值15万元。2001年赵某向银行信用借款30万元种植东瓜损失 10万元,结欠20万。后银行将赵某、钱某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钱某辩称银行可处置他们的共同 财产楼房,但不足部份只能向赵某主张,她没有义务偿还。钱某的抗辩有法律依据吗?
答:钱某的抗辩不能成立,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