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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案件执行的“三个把握”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0-18   来源:   编辑:
 
 婚姻案件的财产执行,一直是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这类案件的执行大多在被执行人家中进行,当事人双方一般都要到场;当事人双方的亲属大多直接或间接参与其中,执行时当事人常为执行标的发生争议等原因,极易造成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亲属之间、当事人亲属之间的矛盾尖锐对立,引发事端,严重影响和阻碍了案件的正常执行。笔者结合自身的审判实践,针对婚姻案件财产执行的工作特点和规律,谈谈如何搞好案件执行的认识和体会。

  一、注重把握执行气氛

  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执法活动。与案件的法庭审理不同,婚姻案件的财产执行多是在负有交付财产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住处进行,有些当事人自恃在自己家中,亲属多,态度蛮横;有的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或财产分割不满,怀有强烈的报复情绪;也有的当事人别有用心地向旁观群众鼓惑、煽动、故意滋事等等。因此,执行时,必须营造一个严肃的执行氛围,以维护正常的执行秩序,保障整个执行活动顺利进行。

  首先,执行具有强制性,必须组织一定的执行力量。“杀鸡”亦要“用牛刀”,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执行人员过少,执法活动的威严不够,遇有突发事件无力处置,难以应对。

  其次,参与执行的法官和法警应着制服,在执行法官的统一指挥下,当众宣传执行的法律规定,讲明执行目的、执行依据和执行要求,宣布执行纪律,按照执行分工和部署,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端庄的举止、规范的语言、恪尽职守的工作、严谨细致的作风,既是执行工作的需要,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客观要求。在当事人和旁观群众面前,执行人员的一举一动都会对整个案件执行产生影响。执行气氛是无形的,又是每一个身在执行现场的人所能直接感受和体验到的。执行的过程也是执行氛围、执行环境形成的过程。通过执行,使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得以实现,使义务人感受到法律强制的权威,同时也使群众受到一次法制的洗礼和熏陶。借执行耍威风、盛气凌人、生硬粗暴或衣冠不整、嘻嘻哈哈、信口开河、必然引起当事人和群众的反感和抱怨,对法官的公正和人民法院执行产生怀疑和动摇,使正常的执行工作陷入失去民心的被动局面。

  执行气氛是严肃的,同时也应是和谐的。人民法院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婚姻案件的财产执行面对的是法律平等保护的主体。执行中,法官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对那些对人民法院执行怀疑或抵触的当事人,更是要通过自身的言行举止赢得其理解和信任。要注意倾听和解答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缓解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对立情绪。对当事人之间出现的相互责骂、揭露隐私等现象以及向执行申请人运输执行财物的车辆泼粪水、焚烧稻草、鸣放鞭炮等带有侮辱和封建迷信色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在执行现场喧哗哄闹、辱骂厮打、寻衅滋事、阻碍执行的违法行为,要当机立断,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排除妨害,以维护正常的执行秩序;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注重把握执行时机

  把握执行时机,就是要抓住实施执行的最佳时间条件。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是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个不同阶段,二者间既有着紧密的联系,又有着显著不同。因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性而导致的被执行人与执行法官之间的对抗性在案件执行时表现的十分突出。这里除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观念的问题外,还应该看到,我国农村和城市相当一部分家庭生活拮据,大部分人在缔结婚姻、组成家庭时,投入了自己前半生乃至整个家庭的全部积蓄,当其婚姻破碎时无法接受“人走财空”的现实;有的被执行人不理解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的原则,习惯于旧的传统习俗对男女双方财产的处理;有的被执行人因为丧失了对子女的直接抚养监护权还要将其一部分财产折抵抚养费给付对方,心里产生极大不平衡,有抵触情绪等等,这就要求在实施对婚姻案件的财产强制执行前,首先要了解和掌握被执行人心理和真实思想,针对不同的个案进行认真分析,有的放矢的制定执行预案,并做好被执行人的法制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选择和把握最佳执行时机,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对调解结案的案件执行,原则上应及时执行,避免发生反复。这是因为有些当事人在法庭上虽然就财产问题达成协议,事后可能因为外界舆论的压力和影响,对当初的决定反悔;有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往往取决于父母和亲属的意志,自己在法庭上所做的抉择行不通,说了不算。应注意避免割裂审理和执行的联系,片面强调审执分离的错误倾向。笔者认为,对调解结案、当事人无异议的婚姻案件的财产执行,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到场主持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兑现。如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自觉履行,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对判决结案的案件执行,应当坚持说服教育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能快则快,当缓则缓,不能简单化。要加强执行前对被执行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讲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很多,情况也较为复杂,不能不加分析、不做工作,一味地动硬施压,莽撞执行,否则,法院公正裁判的结果不但难以实现,而且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甚至诱发大规模暴力抗法或恶性案件发生,通过对症下药做工作,被执行人愿意自觉履行的,应尽快组织执行兑现,对一时做不通工作,或被执行人固执己见明确表示拒不履行的,则应选择时机,找准机会,集中力量,争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孤立、控制思想顽固、态度恶劣的被执行人,对有可能阻挠和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亲属分而治之,各个击破,实施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生严重干扰和妨害执行的情况时,一定要审时度势、量力而行,冷静应对。仍能控制执行局面、继续执行的,就要克服困难,坚决执行到底;如强制执行已失去有利条件,或者继续执行将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混乱或后果时,则要停止执行,寻机再执。

  选择和把握执行时机,是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制状况和现实国情的考虑,有利于减少执行阻力和磨擦,降低强制执行的难度和成本,解决执行力量不足的矛盾,提高执行效率,也体现了执行法官的社会经验和执行艺术。

  三、注重把握执行尺度

  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进行,就婚姻案件的财产执行而言,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当事人的财产,大到彩电冰箱、金银首饰,小到盆盆罐罐、一针一线,判归谁就应执行给谁,不容半点置疑。这是严肃执法的最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排斥灵活把握,适当变通。同时执行中出现法定事由或情形的阻却时,也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变动。

  一是执行前或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申请人主动放弃其财产权利,被执行人也表示愿意接受的。此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则不必按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

  二是对被执行人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应依法中止案件的执行。同时要注意做好执行申请人的工作,讲明情况,动之以情理,晓之以法律,弘扬和倡导人与人之间的宽容、关爱、帮困等崇高美德,使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多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等角度考虑问题,既珍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又能在善良的道德支配下,对自己所有的财物作出有利于对方的处分,并妥善解决财产执行中的纷争。在执行标的物是粮食、房屋等财产时,要坚持执行标的有限的原则。对婚姻案件的财产执行,有一定范围限制,要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应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生活保留必需费用。在依法执行保护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可忽视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要避免和防止因强制执行,而使被执行人一方的生活陷入绝境。

  三是执行时发现被执行的财物出现毁损、缺失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如不属被执行人故意行为所致,且财产价值较小,可主持双方当事人当即进行调处,或用其他非执行财产冲抵,或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如确定系被执行人或其亲属故意所为,就应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针对执行标的物毁损的程度,责令其负责修复、更换或作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应严格按民诉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提出执行异议,一定要慎重对待,认真进行审查,执行异议理由成立的,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依法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按法律文书继续执行。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确实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延期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决定暂缓执行,让被执行人恢复偿付能力。暂缓执行期满,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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