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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0-23 来源: 编辑: |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适用上述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这里所说的“一方居住在国外”不包括出国旅游、考察等短期离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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