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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及对策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0-25   来源:   编辑:
 
一部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热播,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在全社会日益关注妇女儿童权益的今天,家庭暴力情况究竟如何?正值我国第一部关于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来沪进行执法检查,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案例:触目惊心

  不要以为动辄用“拳头说话”是“故事里的事”,上海市二中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恶性毁容案,和电视剧中的一样触目惊心。

  据解放日报报道,杨女士1986年结婚,与丈夫曾有过幸福的生活,可是,自从“第三者”闯入他们的生活后,杨女士的苦难日子就开始了。先是丈夫的开销越来越大,交给家里的钱越来越少,甚至不时伸手向妻子要钱。接着夫妻间的争吵愈演愈烈,丈夫不时拳脚相向。面对屈辱,杨女士带着女儿住回娘家,并向丈夫提出了离婚,而丈夫却坚决不同意,还扬言:“你要跟我离婚,我就杀了你!”多次协议离婚不成的杨女士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为维护家庭稳定,法院没有马上判决两人离婚,判决书上标明:如有不服,半年后可再提起离婚。夫妻之间的关系自此更加紧张。

  天气转凉后,回到娘家居住的杨女士想回家拿些衣服。为了安全起见,杨女士特地来到居委会,找了两名居委干部陪同她一起回家。但就在敲门的一刹那,可怕的事情发生了——丈夫迅速打开房门,快速地将杨女士拖了进去,再“砰”地关上了房门,将事先准备好的硫酸向妻子身上泼去!

  直到丈夫逃出家门,杨女士才得以脱身。经诊断,杨女士脸部、头颈、肩部、左上肢、左大腿等处受伤,14%的体表面积呈3度烧伤。

  像这样极端的案例虽少,但家庭暴力的危害不容低估:它不仅使妇女身心遭到严重损害,还会对孩子造成负面的心理影响,甚至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

  现状:不容乐观

  调查显示,上海市家庭暴力的投诉正呈逐年下降趋势。在全市妇联系统婚姻家庭纠纷的信访中,家庭暴力的投诉量1995年占34%,而2001年为10.53%,7年间下降了23个百分点。但是,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上海市妇女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每7件援助案件中,就有2件涉及家庭暴力。而这些数据,仅为报案、投诉的,至于那些碍于情面,不想家丑外扬的“打老婆”案尚未计入。

  何谓家庭暴力?指的是发生在私人生活或家庭内部,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犯的虐待行为。其中包括多种不同的虐待形式:人身虐待、情感虐待和精神虐待等。较为常见、发生率较高的是夫妻间的暴力,受害者大多数是妇女。

  在上海市,一些新的暴力形式逐渐显现。一是高知阶层也用“拳头说话”。

  据介绍,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抽样调查显示,目前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这些施暴者一般拥有大专以上学历,职业有大学教授、机关干部、外企职员,甚至还有政法部门的人员。他们在实施家庭暴力时,往往朝比较隐蔽的部位下手,因此不易被外人觉察。而受害者通常也有较高的学历,情面观比一般人重,常常选择默默忍受。二是在职人员的比例在增加。调研显示,施暴者中有工作的占了53%。究其原因,是由于就业形式多样化,以及“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造成单位对职工在社会、家庭中的约束力越来越小。三是随着现代人文化水平的提高,“冷暴力”现象悄然增长。施暴者采用故意冷落、藐视、无视对方存在等方式,让受害者有苦说不出。

  至于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经分析,发现有3个方面:一方有外遇;家庭成员下岗导致家庭收入减少,或其他原因产生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吸毒、赌博或酗酒。

  处理:难在治“本”

  “处理家庭暴力有时很无奈,就像起火时把火扑灭,但起火根源却难以消除。”有关部门认为,虽然上海市家庭暴力处理已取得一定成效,但除了那些有明显证据,或已进入诉讼程序的严重案件,许多时候作了大量工作,收效却不甚理想。家庭暴力处理,还有难点。

  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一位外地来沪女子,几年来几乎天天挨丈夫的打,无奈之下,她想以自杀作为解脱,幸好被路人救下。几年来并非无人管她,但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目前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故意杀人、伤害、虐待等条款,可她丈夫的行为又够不上这些罪名;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还是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执法人员赶到现场,也只能对其丈夫进行训诫。几次下来,丈夫的胆子越来越大。

  社会观念有待改变

  除了一些典型案例,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较轻微的暴力现象,许多市民甚至部分执法人员还认为是家务事,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直接影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而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妇女六大权益,市民的知晓率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妇女的维权意识需要提高。由于受传统的从一而终、相夫教子观念的束缚,以及法律观念的淡漠,许多妇女受到暴力侵害时,往往没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上海市某事业单位工作的陆女士一直生活在丈夫拳脚编织的网中,因无法忍受这种生活,她曾向法院提过离婚,但由于她在被丈夫殴打后不愿让周围人知道,也从未验过伤,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没有获准他们离婚,无奈之下,她选择了自杀。

  对策:共同参与

  全国人大内司委执法检查组认为,上海在保护妇女人身权利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公安机关、妇联等及时受理家庭暴力的投诉,形成了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处置网络。希望进一步研究家庭暴力的起因,从源头上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市妇联有关部门领导认为,遏制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作,需要教育、行政、法律手段相结合。

  加强社区防范和化解矛盾的作用

  社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

  目前,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已在本市实施“110”公安司法联合行动中,将婚姻家庭引起的有关人身权益列为联合调处范围,要求接警后公安司法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处。全市现有半数以上的街道建有警署、综合治理、调解、妇联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在预防、化解家庭矛盾方面作用明显。

  进一步完善立法

  国外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对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条款叙述、罪名设定等都比较完善、周密。建议制定专门的禁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或订立《婚姻家庭法》的地方性法规或细则;从多方面明确规定违法者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这样,使执法部门在处理时有法律依据,对施暴者有约束、威慑作用,对家庭暴力真正起到遏制作用。

  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和训诫教育

  据调查,在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中,有个性缺陷、精神障碍和心理变态的。因此,要消除暴力首先要对这些人提供必要的咨询和矫治。根据我国特点,可以辅助性地开展一些有关家庭矛盾调处的方法、方式的咨询、指导工作。

  此外,由于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和受虐者的夫妻关系,使受害妇女在受暴之后往往在告与不告的问题上举棋不定。因此,建议除对少数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处以监禁外,对不够刑罚处罚的,由警署、司法调解、妇联等联合设立训诫教育所,由社区派出所负责训诫教育。根据施暴者的施暴程度和认识态度决定定期受训的次数。

  社会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大多经济较为困难,使她们难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需要社会各法律援助机构向她们伸出援助之手,为她们提供法律帮助。并根据受害妇女的经济困难程度,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免费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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