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婚姻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婚姻律师 在线咨询 婚姻贴吧  
  婚姻新闻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财产继承  
    郑州特邀婚姻家庭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财产分割> 浏览

家中写的离婚协议女方称非官方无效 法院认定有效按约处理房屋判归男方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0-26   来源:   编辑:
 
  家中自行写成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回答应该是肯定的。但女方吴女士却说非官方“文件”而无效,从而房屋归男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但法院认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的协议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女方的抗辩不能认可。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房屋归胡先生所有的一审判决。

约定房屋男方所有

    胡先生与吴女士夫妻因感情破裂于2006年6月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前,双方已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无子女,夫妻共有的价值100万元的房一套归胡先生所有,由胡先生一次性给付吴女士现金5万元。协议还对家用电器、家具等财物进行了处理。离婚后,胡先生要求吴女士按约定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遭到吴女士的反对。就此,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吴女士协助将约定的房屋产权办理至自己的名下。

女方辩称协议无效

    胡先生称,这套房屋一直由自己居住,离婚次年,曾向吴女士提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即将吴女士在上述房屋中的产权份额过户给自己,然吴女士在回复的电子邮件中表示拒绝。

    在法庭审理中,吴女士认为离婚协议书只是双方在家里写的,并非是在民政局办理时写的官方协议,因而是无效的,故不同意诉请。

协议条款约束双方

    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的协议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中虽未表明房屋的归属问题,但在离婚前双方自行起草的离婚协议中曾约定楼房一套协商归男方所有,同时,在民政局主持的离婚协议中也约定男方补贴女方生活费6万元。从这两协议中看,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案件时约定的由男方给女方的6万元作为男方给女方房屋及家电等的补偿款更符常理,并以此可以推定出双方已在离婚时对房屋分割达成了默契。此外,从离婚后吴女士搬出系争房屋在外居住,且从离婚至本次诉讼已近三年吴女士从未对房屋权利进行法律主张这些事实来看,应认定吴女士对双方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房屋的分割方案是确认的。故胡先生之诉请,予以支持。
 
上一条: ·离婚父亲拒养“借精宝宝” ,人工授精子女抚养法律问题
下一条: ·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