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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十二字工作方法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0-27   来源:   编辑:
 
   袁月全同志是我院婚姻家庭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在17年的法官生涯中,她先后获得了全国“先进女职工暨上海市杰出女职工标兵”、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上海市“三八”红旗手等殊荣,最近又被全国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作为婚姻家庭案件的专家型法官,她将自己长期实践积累和探索的审判经验总结为十二字工作方法:判前──“取信、洞悉、缓和”,判中──“择优、活用”,判后──“疏导”。

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十二字工作方法

──袁月全法官审判经验总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民事案件大幅上升,但在民事案件所涉及的范畴里,婚姻家庭类案件始终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通过积极有效的方法处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妥善解决纠纷,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婚姻家庭案件是一类比较特殊的案件,这类案件与其他案件有三个不同:诉讼请求可能不同,不仅仅是简单的利益关系,对爱或家庭和谐的诉求与对金钱或利益的诉求往往交织在一起;诉讼证据可能不足,家庭成员彼此所要求的信任会使一些书面证据无从产生;辨清是非的依据不同,不仅要讲法理,而且要讲情理。这些不同会给法官审判活动增添难度,故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而就是在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袁月全法官在长期实践中摸索出十二字工作法:判前──“取信、洞悉、缓和”,判中──“择优、活用”,判后──“疏导”,破解了不少难题。

    一、判前:取信

    取信,指的是赢取当事人的信任。袁月全法官经常说,“民无信不立”,审判信为先,尊重当事人,倾听其心声,是赢取当事人信任的基础。因此,思想上每个法官心中都要秉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的司法为民理念,感情上要始终贴近民众需求,真心为民。做到这一点,法官要非常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首先是亲和。威严不代表冷漠,中立不意味孤傲。法官的言行举止要体现出尊重、关心当事人,让人文关怀理念贯穿民事诉讼之中。其次是庄重。法官应当具有学者的风范,待人接物要端庄持重,有礼有节。第三是理智。法官应善于调节、控制自己的情绪,始终保持平和的心理状态,不能急躁、烦躁,既不要直接卷入当事人的冲突成为对立面,也不要表现得心不在焉。第四是谨慎。在审判活动中,要使用热情、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避免行为的随意性和倾向性。相反,如果法官言行举止体现出不尊重当事人,态度不耐烦,极易引起当事人的抵触和反感。有一次,庭里的一位年轻法官在接待离婚诉讼当事人时,由于经验不足,在制止当事人吵架时说了一句:“吵什么吵,离婚好听吗?”,结果双方当事人当场就跟他翻脸,不配合审理。其实,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从纠纷发生到二审审理,当事人积怨很深,心里已经是憋着一股气,法官应该做的就是让当事人保持头脑冷静,从而创造一种融洽和谐的气氛。

    袁月全法官认为,法官的行为,不论是个人行为还是审判职务行为,都难免被认为是法官的品格与作风的反映,都会在当事人的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影响着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直观感受。有一起案件让她颇为感慨,在那起案件中,一位80多岁的老太因房屋交换纠纷起诉继女,但因法律依据不足,袁月全没有支持其诉请。败诉后的老太却送了一面写着“清正廉明,秉公执法”的锦旗。老太说,袁法官把道理都讲透了,我心服口服。我与她素不相识,但我离开法院时,她还把我搀进电梯,叮嘱我路上小心。这样的法官,是个好法官,官司输在她手里,我认了。

    二、判前:洞悉

洞悉,指的是洞悉当事人的内心世界。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在婚姻家庭案件这类特殊案件中,当事人许多内心深处的想法,并不愿意让外人知道,包括居中裁判的法官。因此,在诉讼书面材料这一表象下,当事人真正的意图被有意或无意地掩盖了。“明者视于冥冥,聪者听于无声”。袁月全法官认为,法官要多学习一些心理学的知识,在办案时不但需要仔细阅卷,而且需要在接触当事人时认真察言观色。比如说,在庭审或接待当事人时,法官应两眼直视着当事人,尤其是在当事人陈述关键案情的时候,认真注视对方。一方面,这种目光交流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尊重,另一方面,在与法官的对视中,有的当事人可能会转移视线,语音打颤,有的则目光坚定,言辞恳切,这为准确地判断案情提供了宝贵的“第六感”。在察言观色的基础上,法官可以进一步深入,从而洞悉当事人内心真正意图,找出案件表象背后的实质争议焦点,这样才能对症下药,化解纠纷。有一起母子房屋纠纷案件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母亲武某、儿子王某及其家人因动迁分得公房一套,原承租人系武某。王某持母亲武某的图章、身份证与第三人签订公房出售合同,将该套房屋产权办至自己名下。后武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获得原审法院支持。王某不服上诉,提出其行为完全经武某同意。尽管武某矢口否认,但二审证据表明王某签合同时,武某还亲自到场。王某平时对武某不错,系争房屋购买产权后一直也是由武某居住使用,为何武某出尔反尔呢?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袁月全法官觉得案件的突破口还没有找到,遂向武某深入了解,才发现在该起案件虽然案由为房屋买卖纠纷,其实案件后面掩盖的是武某的日常生活照顾问题。起因是王某夫妇另行购置了房屋,导致武某独居系争房屋,生活上缺少人照顾。发现问题的症结后,袁月全法官耐心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主持双方满意地达成了调解方案。

    三、判前:缓和

    缓和,是指缓和当事人的冲突。只有冲突的缓和,才能促使当事人理性地对话与谈判。在多年办案实践中,袁月全法官发现,程序不仅是保障实体正义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缓和冲突的重要途径。学者提出,程序功能自治是通过各种角色担当者的功能自治而实现的,程序的一大作用就是消除角色紧张。因此,程序可以提供一种特殊的自由讨论、沟通的场合和方式。袁月全认为,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可以充分利用诉讼程序这一功能来不断释放矛盾,缓和冲突。因为这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少是因为争吵不休而越结越深的,在当事人一步一步地走完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法官可以安排当事人先后听取对方“陈述”及“辩论”,避免“吵架”。在当事人把话一吐为快、怨气适当舒缓后,绝大多数当事人是能够积极配合审判的,甚至会心平气和地谈调解方案。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既可以做好法律的释明工作,又可以选择适当时机进行人情伦理的引导与教育。

    在袁月全法官主审的张某与殷某离婚一案中,这对夫妻闹矛盾分居已经两年有余,且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现在,第二次诉讼一审判决离婚,二审再做夫妻和好工作,难度相当大。但袁月全法官并没有放弃。庭审开始,张某表示不同意离婚,陈述了许多理由,并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表示了歉意。殷某认为夫妻难以和好,因其曾经给过张某机会,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张某表示不信任。细心的袁月全法官发现,这对夫妻虽然感情破裂,但起因却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且又因双方父母掺和,增加了诸多误会。为了挽救这个家庭,合议庭决定休庭进行调解。在约四个小时的调解过程中,袁月全法官让双方分别将心中的怨气一吐为快,而自己则居中对双方的不妥之处提出中肯的批评和建议,并引导双方“思前想后”,“思前”即多想想夫妻关系融洽时互敬互爱,暖意融融的美好时光,“想后”即让当事人清醒地认识到离异家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及可能给子女造成的伤害。经过这一过程,当事人似乎看到了希望,要求再安排时间调解。第二次调解中,在袁月全主持下,双方讨论如何做个好女婿、好媳妇,让双方父母支持这对夫妻和好。第三次调解中,双方则进一步讨论如何安排小家庭生活,此时双方没了隔阂,有商有量。最后,双方当事人满意地签收了夫妻和好的调解书。

    四、判中:择优

    择优,是指帮助当事人协商优选调解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生活的日益变化,婚姻家庭纠纷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比如说一起离婚案件,可能包含婚姻、子女、探视权、财产、债权债务、房产、家庭暴力等问题,涉及到婚姻法、房地产法、继承法、公司法、劳动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因此,不少当事人在离婚时,即便有律师帮助,还是难以理清头绪。针对这种情况,袁月全法官认为,法官在组织当事人调解时,可以适当利用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以及对法律法规的熟悉,在兼顾各方利益,考虑诸多方面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帮助他们就有关财产分割、子女处理的多套调解方案进行研究、分清利弊、择优选用。当然,做好这一工作,法官必须本着切实为当事人着想的真心,促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最大化,而不能丧失中立地位,偏袒一方。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审法院认为周某与叶某感情确已破裂,离婚之诉应予支持;双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可由叶某、周某各直接抚育一个孩子。案件上诉后,在双方关系已经无法调和的情况下,袁月全法官先是组织双方就各自提出的方案进行调解:一是按女方的要求,子女全归男方抚养,女方少分财产;二是双方各直接抚育一个孩子,财产可再行调整。但在调解过程中,经过与当事人的沟通,袁月全法官发现这两套方案均不可行。因为周某长期在外经商,且与另一女已经生有一子,故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如果孩子跟他生活,无疑会损害孩子的利益。但周某又不同意失去对孩子的监护权。在上述两种方案难以施行、案件进退维谷之际,袁月全法官根据她丰富的审判经验,建议当事人采用一套监护权与实际照顾相分离的方案。她向双方解释说,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监护和实际照顾的适当分离,比如在全寄宿制学校中,子女的实际照顾责任和部分监护责任就由父母让度给了学校。本案中,是否作如下安排:儿子由周某抚育,女儿由叶某抚育,但两个孩子平时照顾和料理均由叶某负责,周某给付适当抚育费。经过她的说明,双方发现这套方案对解决问题有很大的优点,遂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最后达成调解满意离开了法院。可以说,这套方案,既遵循了婚姻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又照顾到了为人父的男方脸面,更是完全保护了未成年人的生活安定和情感需求,避免父母离婚后兄妹分离的加倍伤害,体现出高超的审判艺术。而在另一起涉及子女抚养的案件中,考虑到子女仅随一方生活会割断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且单亲家庭不利于子女成长,袁月全法官建议当事人采用每半年轮流抚养子女的方案,当事人欣然接受。经过认真调研,袁月全法官还总结了在何种条件下适合选用轮流抚养子女方案:1、双方争养或拒养态度坚决,且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矛盾有可能激化的;2、子女年龄必须在2岁以上,10岁以下,如子女年满10周岁,应考虑孩子的意见。3、双方住址相距较近,以在同一市区内居住为宜,这样有利于子女的入学、入托和生活的方便;4、轮流抚养周期以1年为宜,如子女已经上学,应在每学年开学前搬到抚养方生活。

    五、判中:活用

    活用,是指根据案情灵活适用法律。对于一些婚姻家庭的疑难案件,有的法官觉得把握不准,难以适用法律,因此容易出现一味强求调解、导致久拖不决的情形。这种情况在袁月全法官审理的案件中很少发生。在袁月全看来,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处理具体的案件,并不是一个死板、机械的过程,而是一项创造性的活动。法官要正确地把握法律制度所预设的价值追求,并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认识融于法律的解释之中,以作出符合法的价值精神的公正裁判。正如德沃金所说的,“好的法官往往把类推、技巧、政治智慧和自己的职责感融合在一起,作出直觉判断;他“领会”法律,更甚于能解释法律”。因此,法官必须依靠对法学理论与法律条文的透彻理解,以及丰富的生活经验,活用法律,破解疑难案件。

    去年,袁月全法官审理了一桩3岁幼童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是生父的案件。一审中,男方承认有过同居史,但认为孩子有父亲──即孩子的出生证上签字的那位男士,且拒绝做亲子鉴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孩子的诉请。原告上诉。母亲称当时为了顺利出院,找中学同学“帮忙”在孩子出生证上代签的。为证实此节事实,孩子的母亲在二审中劝说在出生证上签字的“父亲”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实该案外人确实不是生父。孩子要爸爸,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确认亲子关系案件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极高,往往要求做亲子鉴定才能认定,此案陷入了伦常与法律的两难困境。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袁月全法官提出,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应允许法官以推定手段降低证明标准,在原告母亲与被告存在同居关系、原告出生时间与同居结束时间符合通常生育规律且在出生证上签字的“父亲”并非生父之后,原告一方的举证义务就基本完成。如被告不能对其否认亲子关系成立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可以据此推定被告系原告生父。该案判决后,也有人怀疑这种推定的正确性。但在后来被告申请再审的程序中,他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他就是孩子生父。

    六、判后:疏导

    疏导,是指判后教育和疏导当事人服判息讼。众所周知,婚姻家庭案件具有很强的伦理道德性,很多情况下光靠判决是不能真正解决矛盾的。袁月全法官经常对周围同志说“法外仍是责,庭外还有情”。“案了”不代表“事了”,每一个法官都要将审判的战线延长,重视结案后的延伸服务,真正为民解忧。她更是身体力行,经常在判决之后不辞辛苦做大量息诉工作,不仅帮助当事人卸下思想包袱,还尽自己能力帮其排忧解难。必要的时候,她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到有关单位、街道、村组找当事人的领导、亲友、尊长等一起来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决其实际问题。经过疏导,大部分当事人能够从内心接受和服从判决,从而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在她审理的一起变更抚养权的上诉案件中。男女双方离婚时判决女儿归男方抚养,不料判决生效3个月后,女方以男方把孩子送往外地、生活条件不如上海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一审判决支持女方诉请,男方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男方告诉袁月全法官,孩子9个月大的时候女方就离开了他们,他因为工作忙,于是才不得不把孩子送到湖北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且离婚之前,孩子就在湖北待过。袁月全法官觉得一审在未考虑这一情况下做出判决可能有不妥之处,她决定观察母女关系,结果发现女儿对妈妈的呼唤无动于衷。于是,她做出了改判。但是,判决后,女方提出申诉,并四处告状,在袁月全的多次耐心说服下,女方慢慢认识到自己其实并没有真正为孩子的利益着想,解开了思想疙瘩,表示愿意撤回申诉。此后,女方还写来感谢信,感谢“袁法官在案子结束后还做了那么多工作,帮我把思想扭过来”。

    这十二字工作方法,是袁月全多年办案经验的浓缩,并使得她在婚姻家庭案件审理领域游刃有余,逐步成长为专家型的法官。但她总是谦虚地说,这是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的结晶,她只不过是进行了总结。实践中,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工作方法,有些方法甚至只能意会,不能言传。不管是什么方法,前提是必须用“心”去审判。法官要有洞察秋毫的细心,不辞辛苦的耐心,不偏不倚的公心,为民解忧的真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实践司法为民。

(研究室、民一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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