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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少年网恋33岁离异少妇 领结婚证前生下一子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0-30   来源:   编辑:
 
19岁的打工小伙和33岁的离异少妇通过网络结缘,领结婚证前就已经生下一个儿子,但是年龄的代沟还是让二人选择了分手。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该起因网络而相知、相爱,但最终却劳燕分飞的“姐弟恋”案件。

 2004年,王某还是一个年仅19岁的小伙子,同大多数农村青年一样,王某早早就离开家乡,来到苏州打工。在工作闲暇之余,王某喜欢到网吧通过QQ交友,这多少弥补了他工作的枯燥和交际的缺失,网上交友成为他生活中的一抹亮色。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在网上认识了本地异性李某,从自我介绍到互诉衷肠,两个越聊越投机,颇有相见恨晚之感。就这样,王某与李某的感情在这频繁而规律的网聊中积淀着,逐渐发展到可以谈婚论嫁的地步。

 带着网聊中的美好,两人相约见面了,见面之后,王某发现李某竟然比自己大了14岁之多,且有过婚史,目前已经离异。惊讶过后,王某经过一番思想斗争,最终决定与李某相约白首,二人也开始了同居关系。王某与李某的恋情遭到双方家人与朋友的不解和反对,但李某与王某认为,他们的爱情足以战胜一切世俗的偏见。

 2007年3月,王某与李某爱情的结晶——儿子诞生了,但此时王某的户籍年龄未满22周岁,二人还无法领取结婚证。2007年5月,王某刚满22周岁,已达到法定婚龄,二人迅速到民政局进行了婚姻登记,领取了期待已久的结婚证。但婚后,王某和李某的家庭生活并没有像先前预想的那般甜蜜,二人网恋时的美好逐渐被现实生活中的压力一点点蚕食。王某感觉自己对婚姻准备不足,对婚后可能遇到的问题也没有很好地预见,加之两人年龄毕竟相差14岁,代沟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所以,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甚至一度大打出手。

 2010年7月,王某以“两人草率结婚,父母反对,夫妻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庭前调查和两次开庭,全面了解了当事人双方的情况和真实想法。同时,李某也向法院表示,在这场婚姻中,确实存在自己先前无法预料的变故,遂同意与王某离婚,只是对小孩的抚养费有些不解。

 法官告诉李某,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李某有承担儿子部分抚养费的义务。最终,经过法官的调解,王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二人解除了婚姻关系,3岁的儿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00元,直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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