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婚姻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婚姻律师 在线咨询 婚姻贴吧  
  婚姻新闻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财产继承  
    郑州特邀婚姻家庭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财产分割> 浏览

他将房产更名 没想到离婚时仍是“夫妻财产”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0-30   来源:   编辑:
 
林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十年,购置房产两套。去年年底,两人感情因张女士精神出轨生变,林先生气愤难平,提出苛刻的和好条件——到房产局办理更名手续,将原本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子变更到他一人名下。  张女士为挽救婚姻无奈同意。然而,更名手续办妥后,林先生还是决定离婚。张女士十分后悔——她以为房子登记到丈夫名下就跟她没关系了,为保障利益,她抢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更名登记。近日,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并指出,房子由两人名下转而登记到一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并不发生变化。换言之,林先生的小算盘落空,张女士的担忧多余。

  “想重归于好,

  就把房子登记到我名下”

  林先生与妻子张女士2000年领证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错,然而去年年底,两人却差点发生婚变。过错方是张女士,她与单位一男同事过从甚密,被林先生发现。林先生很难接受,大吵一架后提出离婚,张女士不愿意,苦苦挽留。折腾了好长时间,林先生终于同意再给一次机会,但提出一个条件——两套房子全部转到他名下。他俩结婚十年,购置了两套住房,市值加起来约有300多万,算是一笔不小的财富了。为了公平起见,两套房子均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现在林先生提出把两套房子的产权全部变更到他一人名下,显然是想惩罚和制约张女士。张女士觉得条件太苛刻,不大愿意接受,可是不接受又不能体现自己的悔错态度,好矛盾!再三考虑后,她最终还是答应了——孩子还小,若是贸然离婚,对孩子不好,对自己也有百害而无一益。今年1月,夫妻二人到房产局办理了更名登记,两套房产的产权人均变成了林先生。

  丈夫还是要离

  妻子后悔接受苛刻条件

  张女士原本以为,她跟林先生的关系会在更名手续办妥后得到修复,然而事与愿违,林先生“得到”房子后还是心怀芥蒂,不仅常常对她冷嘲热讽,还时不时将“离婚”二字挂在嘴上。渐渐的张女士心也冷了,她估计离婚是迟早的事,不免考虑起现实问题来,比如能分多少财产。她十分后悔去年接受苛刻的和好条件,搞得现在房子都在林先生名下。“我会不会落得净身出户的下场啊?”张女士暗自担忧。为保障利益,她抢先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更名登记。她在诉状中说,两套房产是她跟林先生婚后一起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林先生一人占有明显有失公平,况且当时签订的房屋更名约定是房产局提供的格式合同,她签字前没有好好看,存在重大误解,希望法院能撤销约定。

  林先生理直气壮前来应诉。他说,张女士跟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过错,所以才自愿将房子过户到他名下。双方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房产局提供了一份约定,上面写的很清楚,“两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归林××所有”,张女士签了字也摁了手印,根本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不应该撤销。

  法官点评

  更名登记不影响房屋性质

  法院查明,2010年1月,林先生与张女士到房产局领取了两份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并在房产局签订了两份约定,一份内容是“坐落于××路的××房产,确系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该处房产归林××所有,特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另一份内容是“坐落于××小区的××房产,确系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该处房产归林××所有,特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法官认为,这两份约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张女士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没有证据,不能成立,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法官对两套房产的权属问题作出了认定:“从形式上看,双方办理的是非转移类权属登记申请,即该权属登记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从两份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均认可该两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约定的目的是该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的更名,未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看来,林先生的小算盘落空了,就算他现在打官司离婚,也不可能独霸房产,张女士白白担忧了一场。据承办法官透露,林先生跟张女士打完这场官司,反倒不怎么想离婚了,目前两人正在“修复期”。(责任编辑:Susu)

 
上一条: ·为与前妻争财产男子报案谎称车被抢 遭拘留10日
下一条: ·未公开宴客 台一桩32年婚姻被判无效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