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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无法分割——“假结婚”引发的悲剧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1-3   来源:   编辑:
 

财产无法分割——“假结婚”引发的悲剧

  【基本案情】

  咨询者刘某:我和李某结婚后,他经常借故打骂我,常常使得我遍体鳞伤。在这种情况下我毅然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同意离婚,法院给我们作了离婚调解书,随之他也辞职到外地创业去了。

  可一年后,李某又找到我要求复婚,并一再道歉恳请我能原谅他,即便我不能原谅也希望我能看在孩子的份上给他一个机会照顾孩子。我的心一软,以为他确实能有悔改,不会再动手打我了,随之就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可是现在,他又开始打我,打得比以前甚至更凶。我向他提出离婚,分得我应该得的,我就离开。可他却对我说:“你看清了,这结婚证上清清楚楚写着‘原结婚证遗失补领’,你要离,走就是,这些东西都是我的名字,你别做梦了。”我仔细看着结婚证,确实是这样的。我手上的这张结婚证就真的无效了吗?我现在该怎么办?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与解答】

  这种遭遇确实非常值得同情,李某下了一个“假结婚”的套让他的爱人钻。最终导致这本结婚证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因为这张结婚证实际是以“原结婚证遗失”为由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的。补领结婚证与复婚虽然都能领得一本结婚证,可意思却完全不同。补领结婚证是婚姻关系一直存续的夫妻双方,因为结婚证遗失或损毁了,为使用之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的。而对于早已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的当事人而言,就不存在补领结婚证的条件了。为什么他们又能补领到结婚证呢,这是李某钻了一个法律的空子。

  法院不会送达离婚判决或离婚调解书给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在婚姻登记机关那里,李某的婚姻关系是一直存续的。李某带着妻子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复婚”时,实际上是申请“补领结婚证”,而咨询者在填表时没有注意看或没在意。婚姻登记机关接到补领结婚证的申请后,经查询档案,有他们的结婚记录,也即双方没有离婚,则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给他们补发结婚证。现在的这张结婚证就是这个意思。

  所以,他们补领的这张结婚证不受法律的保护,双方只是一个同居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复婚’,后取得的财产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来分割,只能是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为此,唯一的解决办法是,要积极搜集证据,看看李某名下的财产中,能否找到一些自己一起出资的凭证。

  【律师提醒】

  这位女士稀里糊涂之下陪着前夫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了一张结婚证,实际是不知道补领结婚证与复婚的区别所导致的。

  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规定了四种不同的结婚登记手续,分别是结婚登记、补办结婚证登记、补领结婚证登记、复婚登记,每种登记的含义及办理条件均不同。结婚登记,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结为夫妻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的登记手续;补办结婚证登记,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的手续;补领结婚证登记,是指已经取得结婚证的夫妻双方,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将结婚证遗失或毁损,而向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补发结婚证的手续;而复婚登记则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重新考虑又决定复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而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

  为此,补领结婚证的手续办理,要求申请人的婚姻关系一直存续,没有终止,只是因为结婚证遗失了或不能正常使用,为使用需要或留存之需,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重新颁发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经查询申请人的结婚登记档案,查实有档案存底没有离婚记录的,方能向申请人补发结婚证,补发的结婚证会注明原结婚证的登记号及登记日期。而复婚登记则是夫妻双方离婚后重新走在一起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手续,复婚登记的手续办理与结婚登记的手续办理是一样的。在实际手续办理时,补领结婚证的声明书与结婚登记的声明书是不同的。

  本案涉及的另一法律问题是事实婚姻认定。有人可能要问,他们毕竟领取过结婚证,并且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不就构成事实婚姻了吗?不是这样的。

  事实婚姻的认定,《婚姻法解释一》中明确作了时间界定,即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达到法定婚龄,双方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刘某与李某在1999年时一起生活,虽然原来双方有过婚姻关系,但离婚之后双方的关系与陌生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所以,后来双方又以夫妻名义生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补领的结婚证由于是隐瞒已离婚的事实向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的,无法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依然只能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分割与事实婚姻状态下的财产分割大大不同,一般是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为此,由于刘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期间的若干财产(公司股权、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均为李某名下,刘某是无法分得的。

  李某利用法律上的缺失及实践中的疏漏(即法律没有规定法院有送达离婚判决或离婚调解书给原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登记的法律义务,而实践中法院也不会这样做),为达到不正当的目的,欺骗他人感情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同时,也提醒读者朋友应从本案吸取教训,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时千方要看清具体文书的内容,别被“幸福”冲昏了头脑,以免铸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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