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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可以在上海离婚吗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1-4   来源: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离婚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及被告经常居住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常住上海的外地居民,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同时,部分民事案件,还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一条: ·讨论家庭暴力赔偿金额的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下一条: ·两口子分居期间,丈夫私自将房子卖掉,并将房款据为己有,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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