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于在劳教前已订有婚约的,现在双方又要求结婚的,或是双方原已离婚而现又要求复婚的都应允许他们依法登记结婚或登记复婚。
第二,对在劳动教养过程中相互建立了感情,并要求结婚的未婚或已正式离婚的男女劳动教养人员,一般应劝导他们等到劳教解除之后,再考虑申请登记结婚。如劝说无效,只要其符合婚姻法的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亦应准予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