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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儿媳长年尽孝获遗产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11-11   来源:   编辑:
 
  江西省万年县汪家乡村民徐老汉早年丧妻,含辛茹苦地将独子徐火生抚养成人。1996年春天,徐火生与邻村姑娘李凤兰喜结良缘。可是结婚后第二年,徐火生在一次劳动中不幸从工地坠楼身亡。徐老汉被这突如其来的噩耗击垮导致精神失常,有时甚至大小便失禁。此时李凤兰没有嫌弃公公,而是一直对其悉心照料。后来,李凤兰与他人再婚,但仍继续将徐老汉接到家中尽心侍奉,还四处为老人寻医问药。2003年1月老人因病去世,留下一幢价值3万余元的房屋及存款2000元。徐老汉的亲属认为李凤兰已再婚,属外人,没有资格继承遗产,便擅自将遗产分给了徐老汉的两个胞弟。李凤兰遂于2003年11月向法院起诉。

                          万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凤兰在丈夫徐火生去世后和与他人再婚后,均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被继承人的两个胞弟系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法院依法判决由李凤兰继承徐老汉的遗产。判决后,当事双方均没有上诉。

                          法律分析:《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凤兰虽然再婚,但她在丈夫死后,承担起了赡养公公的主要义务,因此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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