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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的处理原则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09-1-4   来源:   编辑: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分割方法
     对于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的处理方法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对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如何认定
    (1)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一条: ·父母出资的房屋的归属
下一条: ·一方名义投资独资企业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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