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底,许与徐因感情确已破裂而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双方就公司股份问题争执不下,许认为应按工商登记时的出资比例,自己享有三分之二,徐享有三分之一;徐则认为应各占一半。
法院判决认为,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不等于夫妻对财产的例外约定,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50%。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